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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管辖解析,专属管辖原则与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5/04/23 作者:国樽律所

在建设工程领域,承包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尤为重要,这不仅关系到案件的审理效率,还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下是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管辖的详细解析。

专属管辖的法律基础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属于专属管辖范畴,其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该法条明确指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专属管辖的适用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均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这意味着,上述纠纷的管辖法院均为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

对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的管辖,有以下几点原则需要遵循:

已建成工程:建设工程已经建成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未开工工程:如果建设工程尚未开工,当事人有约定的,由其约定的法院管辖;无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的具体案例

以下是一些具体的案例,以帮助理解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的管辖:

案例一:某建设工程已完工,但承包方与施工方因工程款支付发生纠纷,根据专属管辖原则,该纠纷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案例二:某建设工程尚未开工,承包方与施工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如果发生纠纷,应根据合同约定选择管辖法院。

关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管辖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也属于专属管辖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的约定管辖

虽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但当事人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这种约定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例外

虽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般适用专属管辖,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会出现例外,当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不涉及施工时,其纠纷可能不属于专属管辖。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确保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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