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宁市,关于划拨土地的补交出让金问题,涉及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析。
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情形1、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当划拨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时,土地使用者需要补办出让手续,并按照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出让金,如果存在实际成交价,且该成交价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则按成交价的40%计算出让金;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则依照全部地价的40%计算。
2、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出租、抵押,在出租或抵押时,也需要补缴相应的土地出让金。
3、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时,也需要补缴土地价款。
划拨土地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方法1、实际成交价:对于有实际成交价的情况,如果成交价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则按成交价的40%计算出让金。
2、基准地价平均标准: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则依照全部地价的40%计算。
3、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在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时,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
划拨用地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金缴纳1、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一般情况下,划拨土地补交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出让金最高为转让土地使用权价格的60%。
2、政府许可: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没有禁止买卖,但在实施买卖行为之前,需要先获得政府的许可。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该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7条和第43条:这些条款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补缴规定1、法律分析:对于房改房等划拨土地上不动产转让补办出让手续时,应补缴土地出让金,不同城市具体计算依据及算法有所不同,主要方式包括以房屋分摊土地面积及地面单价计算出让金。
2、土地使用期限到期:土地使用期限到期时,使用者如要继续使用土地,则需与土地管理部门重新签订一份合同并且缴纳土地出让金。
通过以上详细解析,南宁市划拨土地补交出让金的相关问题得到了全面的阐述,对于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来说,了解这些规定对于合法合规地处理土地事宜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