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法实施细则,作为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重要补充,旨在明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具体程序和规则,确保劳动争议得到公正、及时、合法的解决,以下是关于劳动仲裁法实施细则的详细解析。
劳动仲裁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1、调解与仲裁原则:劳动仲裁法实施细则明确了劳动争议解决的基本原则,即依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劳动争议发生时,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仲裁办案程序: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详细的仲裁办案规则。
3、仲裁裁决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可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可缺席裁决。
4、调解与仲裁衔接:解决劳动争议应基于事实,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及时性和着重调解的原则,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未果或和解协议未履行时,可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5、仲裁终局制度:从对劳动者诉权处理的角度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就部分劳动争议所作出的仲裁裁决部分地具有终局的效力,是一种附条件的仲裁终局模式,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的“仲裁前置”规则也将不再完全适用。
劳动仲裁法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作为规范劳动仲裁的主要法律法规,该法明确了劳动争议解决的原则和程序,为劳动仲裁提供了法律依据。
2、仲裁申请书内容: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应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包括申请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被申请人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等;发生争议的事实、申请人的主张和理由等。
3、《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为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本条例。
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该规则明确了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争议或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仲裁庭应按照三方原则组成,确保仲裁过程的公正性、公平性和高效性。
5、仲裁终局制度:劳动仲裁不是一裁终局,但部分争议如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实行一裁终局。
劳动法对仲裁的规定及标准
1、仲裁时效:劳动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于2008年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法》中有关仲裁时效和起诉的规定。
2、仲裁赔偿工资标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仲裁申请时效:《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的时效为60日,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缩短为一年,并增加了中断、中止的规定。
4、仲裁缺席裁决:被申请人在收到书面开庭通知后,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的,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
劳动仲裁法实施细则为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提供了详细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规范,有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