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强化铁路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管,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铁路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2条 本细则适用于铁路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铁路公寓等设施。
第二章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指出,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外开放、供公众聚集进行社会活动的公共场所,具体包括:(一)歌舞、游艺、棋牌等娱乐场所;(二)洗浴、按摩、美容美发以及酒吧、茶座、咖啡馆等服务场所;(三)影剧院、音乐厅等演出、放映场所和体育场馆;(四)游览、游乐场所;(五)大型集市贸易场所;(六)其他各类公共场所。
第三章 卫生监督职责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候室等公共场所,以及国内民航客机、铁路客车、客轮以及主要为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并接受所在地地、市以上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 违规处理
违反本细则的公共场所责任人员,将面临批评教育、责令停业整顿等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员,将受到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已开办的公共场所应在办法施行后两个月内,办理登记和领证手续,单位内部设置对外开放的活动场所,参照本细则执行,上海市公安局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铁路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总则部分明确了细则的制定依据、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卫生责任、卫生监督管理的主体、以及卫生监督的实施与行业自律的鼓励,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需严格遵守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积极开展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保障公众健康,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二章 卫生监督管理职责
第2条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卫生事故处理
第3条 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加强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治安管理处罚
第2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扰乱公共秩序条款的规定,旨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根据该条款,对于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有权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章 水域治安管理
第3条 本市水域及其沿岸范围内的渡口、码头以及水上游乐场等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按照《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法律分析
第4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018年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局卫生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卫生防疫机构的领导,健全机构,充实公共场所卫生技术装备和人员。
第二章 卫生监督管理
第2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卫计局)的全称是由原“卫生局”和“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合并后形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前身为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3月整合组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三章 法律法规实施
第3条 陕西省西安市在2018年10月颁布了西安市控制吸烟管理办法,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可以进行一定的罚款措施,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对室外公共场所吸烟并没有明确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吸烟的话,按照原卫生部制定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明文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第四章 罚则与监督
第4条 违反禁烟规定的,将处以一定额度的罚金,禁烟令同样适用于各类公共交通工具,部分公共场所内可以设置“吸烟区”,但必须遵守距离出入口10米以上、安装通风设备以及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的规定,吸烟区与禁烟区之间必须有缓冲区,民众还可以收集证据向卫生部检举违法吸烟者。
第五章 医疗卫生人员职责
第5条 医生,钻研学习医学科学技术,挽救生命以治病为业的人,一般指临床医师,根据卫生部、卫健委、医政部有关医疗卫生管理条例的法律法规,医生主持医患沟通,学术讨论,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保障公众活动的正常开展,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治安管理职责
第2条 区、县公安部门和港航、铁路、民航系统所属公安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
第三章 扰乱公共秩序处罚
第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主要规定了在公共场所进行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措施,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共场所聚众闹事、起哄、制造混乱,阻碍交通正常运行,或者进行其他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活动。
第四章 维护治安秩序
第4条 为维护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适用本条例,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娱乐场所经营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和其他进入公共娱乐场所的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