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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实施历程,法规解读与地方实践
发布时间:2025/04/21 作者:国樽律所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实施时间

为了响应国家节能减排的号召,推动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发挥表率作用,我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各省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节能办法,以下是对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实施时间的详细梳理。

1、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制定背景

公共机构,即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其节能工作关系到整个社会的能源利用效率,为了提高公共机构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其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节能办法。

2、河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的实施

2009年11月1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通过了《河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以省政府令第10号的形式发布,这部法规旨在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减排,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自2010年1月1日起,该办法正式开始实施,标志着河北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迈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3、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颁布与实施

2008年7月23日,经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正式公布,该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公共机构节能的基本制度,要求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并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4、法律分析

为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国务院发布第531号令,即《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该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5、《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具体规定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明确规定,公共机构负责人应对单位的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其考核评价将直接与节能表现挂钩,公共机构需在规定的能源消耗定额内使用能源,若超出定额,则需向相关部门解释原因。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规定公共机构可以采用什么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

1、公共机构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是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而制定的一个条例。

2、公共机构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

合同能源管理(EMC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

3、法律分析

公共机构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法律依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4、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是另一种节能方式,公共机构可以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和改造,以优化能源使用。

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时,节能管理能力是考虑的重要因素,合同中应包含节能目标和要求,在用能管理上,公共机构需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颁布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实行定额制

1、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2、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

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3、四川省公共机构节电管理制度为强化节电管理,提升电能利用效率,公共机构在节能减排中发挥引领作用,本制度依据《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及《全民节能行动通知》制定,旨在规范操作。

实行电耗定额管理。

4、《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规定,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负全责,并与对公共机构负责人的考核评价直接挂钩。

公共机构应当在有关部门制定的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超定额使用应作出说明,公共机构节能,主要是指节约电力、成品油、燃气、热力等能源。

5、《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已由国务院正式颁布,并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明确规定,公共机构负责人应对单位的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其考核评价将直接与节能表现挂钩,公共机构需在规定的能源消耗定额内使用能源,若超出定额,则需向相关部门解释原因。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自多少年10月1日起实行

1、《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已由国务院正式颁布,并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明确规定,公共机构负责人应对单位的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其考核评价将直接与节能表现挂钩,公共机构需在规定的能源消耗定额内使用能源,若超出定额,则需向相关部门解释原因。

2、《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于2006年3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共6章32条,分别对节能管理、合理使用能源、节能技术进步、法律责任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是河南省节约能源方面的一部牵头的法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布,为我国节能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4、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09年10月30日通过了《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省长罗志军对此办法的发布表示赞同并签名确认。《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和指导江苏省内公共机构的能源使用,以促进节能减排、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为我国节能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河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1、河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中,强调了对节能工作的具体管理措施。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需设立专门负责人员,对公共机构的节能监督和指导进行明确,公共机构需设立能源管理岗位,确保重点用能系统和设备操作人员具备专业技能,并建立节能联络员制度,负责节能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传递。

2、国家机关、学校、社区、宾馆、商场、医院、公园、文化场馆、车站、机场等公共机构和场所,应当设置节约用水宣传标语、标志牌等,宣传节约用水知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节水制度,在推进节约用水工作中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为了推动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发挥其在社会节能中的引领作用,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并结合河北省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本办法。

本办法中的公共机构,指的是在财政性资金支持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无论其资金使用范围如何。

吉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第一章总则

1、条例中定义的公共机构,指的是所有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这些机构有责任加强能源管理,采取技术和经济可行的方法,降低能耗,减少能源浪费,实现能源的有效和合理利用。

2、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需与相关部门协作,依据本级政府的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适合本级公共机构的节能规划。

这一步骤旨在明确节能目标和方向,为公共机构的节能行动提供战略指导。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发挥公共机构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省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5、法律分析: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共六章四十三条。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条例,分别为总则、节能规划、节能管理、节能措施、监督和保障及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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