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玩忽职守罪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明确,这是一种严重的职务犯罪,它直接关系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尽职尽责,玩忽职守罪,顾名思义,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岗位上,对职责疏于管理,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利益或人民权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的特点1、职务犯罪的范畴:玩忽职守罪是职务犯罪的一种,它与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罪名共同构成了职务犯罪的广泛范畴,玩忽职守罪与其他职务犯罪相比,其特点在于强调工作中的严重不负责任。
2、危害行为的表现:玩忽职守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职责义务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通常表现为不作为,与之相对的是滥用职权罪,它主要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超越限度或没有限度地履行职责,通常表现为作为。
3、法律条文的明确指向:玩忽职守罪作为法律条文,明确指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职责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这类行为可能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4、过失犯罪的属性:玩忽职守罪属于过失犯罪,刑法中对玩忽职守的定义是工作人员自己不负责任,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才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影响,由于行为人对于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并非出于故意,而是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而发生的,因此玩忽职守的量刑通常不算特别严重。
5、侵犯的客体:玩忽职守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不遵纪守法,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玩忽职守罪与结果犯的关系玩忽职守罪作为刑法中的一个罪名,其特点在于结果犯的性质,这意味着,仅仅存在玩忽职守的行为是不够的,还必须有公共财产、国家或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作为关键要素,在认定玩忽职守罪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行为具有关键性。
玩忽职守罪是否是职务犯罪玩忽职守罪属于职务犯罪的一种,属于渎职犯罪,本罪为结果犯,构成本罪,不仅要有玩忽职守的行为,而且必须具有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要求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客观要件:玩忽职守罪的行为表现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主体要件: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
玩忽职守罪与其他罪名的区别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别在于:
1、主观方面:玩忽职守罪只能出于过失,而滥用职权罪可以出于故意。
2、危害行为: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作为,而玩忽职守罪多数表现为不作为。
3、侵犯的客体: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而玩忽职守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勤政性。
玩忽职守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而未尽职责,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了社会主义法治秩序,必须依法予以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