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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全解析,核心内容与社会影响深度解读
发布时间:2025/04/18 作者:国樽律所

一、民事诉讼法的历史与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颁布以来,历经三次重大修正,每一次修正都旨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案情的解析

1、小额诉讼程序的性质:小额诉讼程序不属于民事非讼程序,这一规定明确了小额诉讼程序的特殊性,即其旨在快速解决小额纠纷,具有独立性和特殊性。

2、特别程序与非讼程序: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均属于特别程序,而特别程序是包含在非讼程序之中的一种,选项B和C的说法是正确的。

3、普通程序的性质:普通程序是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不属于非讼程序,选项D的说法是正确的。

三、强制执行程序的具体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若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执行员将强制执行。

四、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明确,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强化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有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内容

该条款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一规定提高了执行效率,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赋予了检察机关在特定领域的公益诉讼权,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七、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的具体内容

该条款规定,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这一规定明确了执行程序的具体步骤和责任主体。

八、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的主要内容

1、解决申诉难和执行难问题: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申诉难”和“执行难”问题,对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部分规定进行了修改。

2、增加公益诉讼内容:赋予检察机关在特定领域的公益诉讼权。

3、强化执行措施:包括执行员在发出执行通知的同时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及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措施等。

4、人民检察院抗诉制度的新规定:包括抗诉范围扩大,调解书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有权提出抗诉等。

九、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主要特点

1、公益诉讼的引入: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执行措施的强化:提高了执行效率,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人民检察院抗诉制度的完善:增强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

4、对非讼程序的调整:明确了小额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十、民事非讼程序的内容

1、优先适用非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包括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等。

2、非讼程序的特点:如审限较短、非讼判决不具有既判力等。

3、非讼程序的具体类型: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等。

通过以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2017的详细解读,我们可以更清晰地了解此次修正的核心内容和精神,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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