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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民事诉讼中止与中断,关键概念解析及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5/04/18 作者:国樽律所

在民事诉讼中,中止与中断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对于诉讼的进程和结果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以下是针对这两种情形的详细分析。

一、民事诉讼中止的情形

民事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因出现特定事由,法院暂时停止诉讼程序,待事由消除后恢复诉讼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中止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当一方当事人死亡时,其诉讼权利和义务由继承人继承,在此期间,法院需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故需中止诉讼。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若一方当事人因疾病、精神障碍等原因丧失诉讼行为能力,而其法定代理人尚未确定,法院需中止诉讼,待法定代理人确定后再恢复诉讼。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当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时,其权利义务由权利义务承受人继承,在此期间,法院需等待权利义务承受人确定,故需中止诉讼。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如一方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参加诉讼,法院需中止诉讼,待事由消除后恢复诉讼。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若本案的审理结果依赖于另一案的审理结果,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法院需中止本案的审理。

二、民事诉讼中断的情形

民事诉讼中断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因出现特定事由,诉讼程序暂时停止,但中止期间不计入诉讼时效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中断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与中止的情形相同,但中断期间不计入诉讼时效。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与中止的情形相同,但中断期间不计入诉讼时效。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与中止的情形相同,但中断期间不计入诉讼时效。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与中止的情形相同,但中断期间不计入诉讼时效。

三、民事诉讼执行中止的情形

在民事诉讼执行过程中,出现特定情形时,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执行中止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法院可裁定中止执行。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法院可裁定中止执行。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与中止的情形相同。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与中止的情形相同。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四、民事诉讼中法院中止审理的情况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中止审理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自诉人、被告人患有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导致无法继续审理:若自诉人、被告人患有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无法继续审理,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

2、起诉后,被告人逃脱,导致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若被告人逃脱,导致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

3、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若被告人下落不明,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

4、诉讼标的物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依法划归管理:若诉讼标的物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依法划归管理,法院应中止审理。

民事诉讼中的中止与中断情形是诉讼过程中常见的现象,了解这些情形对于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在处理这些情形时,法院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合理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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