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娱乐产业及法律发展历程在本质上与美国娱乐法有异曲同工之处,都是产业发展推动相关法律的出台完善,而法律则为产业进一步发展保驾护航,是互相促进的良性互动。但从规模、体系和发展成熟度来说,中国目前对文娱行业的立法无论是数量、位阶还是行业匹配度来说都远远达不到美国的阶段。但这并不意味着无法赶超,恰恰相反,我们正处于“最好的时代”。
中国文娱产业一路发展,虽成果显著却仍遍布荆棘。但是在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的促进下,伴随《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的出台,我国影视行业发展迅猛。2019年,中国电影市场以 642.66 亿元票房收官,同比增长 5.4%;2019年新增银幕8800多块,银幕总数达到6.89万块,继续稳居世界第一,整个电影市场较之十年前可谓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也让行业看到了法律规范、政策导向对行业发展的刺激作用。正值“互联网+”的时代变革,在这个时期制定出台适应时代发展、市场需求、行业变化的“中国娱乐法”才是规范文娱产业从“野蛮生长”向“经济发展新动力”转变的有力举措,也是此届法律人所应为之努力的共同目标。
一、中国娱乐法概念讨论
实际上,“娱乐法”这一概念属于“舶来品”,是由“Entertainment Law”译制而来,在我国也有过“文化产业法”等称呼,但渐渐地在行业内统一为“娱乐法”。本章将区分中美两国语境,探讨“娱乐法”的内涵。
中文语境下,何为“娱乐”?根据《说文解字》释义,“娱”,樂也。从女吳聲;从字源来说,“吴”就是“娱”本字,而“娱乐”就是使人快乐的意思。英文语境下,“entertainment”这一词汇在《柯林斯词典》中的释义也是“娱乐包含戏剧表演、电影和使人感到愉悦的阅读、看电视等活动”(Entertainment consists of performances of plays and films, and activities such as reading and watching television, that give people pleasure)。可见,娱乐行业应是基于“给人以快乐”这一共性而产生的行业集聚,而娱乐法则是适用于整个娱乐行业不同领域的法律集合体。
就娱乐法概念而言,美国学者Jeffery A. Helewitz,Leah K. Edwards认为,“娱乐法由法律原则和商业惯例组成。这些法律原则控制商业实践并产生法律领域。商业惯例则确保娱乐商业运作有利可图。传统上,娱乐法涉及六种传播媒介: 电影、电视、戏剧、音乐、体育和出版。娱乐法专家从功能视角分析这些行业: 制作(娱乐材料的产生)、发行(给零售商)、销售(给娱乐消费者)” 。具有中美两国法律学习及实践经验的宋海燕女士在其著作《娱乐法》中给娱乐法下了这样的定义,“娱乐法并非一门单独的法律学科,而是融合了合同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侵权责任法、劳动法,甚至破产法的跨部门的调整娱乐行业商业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除此之外,也有很多学者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虽表述各有不同,但精髓却并不冲突,均认可了娱乐法调整对象和适用法律的复合性。通俗而言,“娱乐法”要调整的就是娱乐产业这个大框架下的一切商业行为,确保娱乐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