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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详解,供应商权益保护与质疑期限全解析
发布时间:2025/04/17 作者:国樽律所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释义及深入分析

政府采购法是我国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重要法律,其中第五十二条对供应商的权益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释义及深入分析。

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简称18号令)第五十条: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这一规定明确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评标方法,为供应商提供了公平竞争的平台,最低评标价法以价格最低为中标条件,适用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项目;综合评分法则在价格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其他因素,适用于技术、服务等标准不统一的项目;性价比法则综合考虑价格、质量、服务等因素,适用于对项目综合性能要求较高的项目。

二、《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曰。

此条款明确了供应商提出质疑的时间节点,即从收到采购文件或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这有利于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防止因时间延误而失去质疑权利。

三、《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最新颁布的《条例》第五十三条说明了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

此条款赋予了供应商在权益受损时向采购人提出质疑的权利,并规定了质疑期限为七个工作日,这有利于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

四、《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所称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是指项目采购所依据的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等。

此条款明确了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包括经费预算、资产配置、技术、服务等方面,这有利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项目采购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在权益受到损害的七个工作日内,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反之,《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规定时,应当先向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机构提出异议,否则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此条款明确了供应商在权益受损时可以选择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或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这有利于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采购的规范化。

论质疑和异议的区别及应用

质疑和异议是政府采购中常见的两种表达不同意见的方式,以下是两者的区别及应用。

一、质疑与异议的区别

1. 质疑:指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等提出疑问,要求解释或澄清,质疑通常具有法律效力,如《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质疑。

2. 异议:指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等提出不同意见,要求重新考虑或修改,异议通常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可以作为招标人改进工作的参考。

二、质疑与异议的应用

1. 质疑:适用于供应商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需要向采购人提出质疑的情况,如对评标结果有异议,供应商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质疑。

2. 异议:适用于供应商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等有不同意见,需要向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机构提出的情况,如对招标文件中的某些条款有异议,供应商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

政府采购评分标准规定及分析

政府采购评分标准是评标过程中重要的依据,以下是对相关规定的分析。

一、评分方法

1. 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项目,以价格最低为中标条件。

2. 综合评分法:在价格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质量、服务、信誉等。

3. 性价比法:综合考虑价格、质量、服务等因素,适用于对项目综合性能要求较高的项目。

二、价格分设置

1. 价格分设置没有上限规定,但应合理设置,避免综合评分法失去意义。

2. 政务信息系统采购项目价格分设置有上限规定,以防止价格过低导致质量、安全等问题。

三、评分原则

1. 最低评标价法:优先考虑价格最低的投标人。

2. 综合评分法:在价格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其他因素,选择最优投标人。

3. 性价比法:综合考虑价格、质量、服务等因素,选择性价比最高的投标人。

政府采购网上公示技术参数没有质疑招标后有投标人质疑

政府采购网上公示技术参数是保障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重要环节,以下是对相关情况的解析。

一、投标人异议和质疑的处理

1. 招标人接到投标人异议和质疑后,应履行接收手续,并向投标人出具接收证明。

2. 招标人应主动、耐心地向投标人澄清、说明,消除投标人误解。

二、供应商质疑的条件

1. 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与质疑供应商没有关系。

2. 供应商没有提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与理由。

三、质疑的驳回依据

1. 招标文件中是否有投诉质疑期的规定。

2.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供应商的权益保护,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一、供应商权益保护

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2. 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持有异议时,应在公告质疑期的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二、质疑期限

1. 供应商可在购买招标文件后的7天内或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后的7天内,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2. 若供应商在公告期后的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质疑,则其质疑权利将因超过了质疑有效期而失效。

招标文件质疑时间有规定吗

招标文件质疑时间是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以下是对相关规定的解读。

一、质疑时间规定

1. 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

2.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回复。

二、质疑期限

1. 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3. 不限定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只要在法定质疑有效期内都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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