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期待权的概念与特性
物权期待权,顾名思义,是指在未来有可能取得并实现物权的权利,这种权利通常存在于财产权领域,而财产权包括债权、物权等权利形式,在具体分析之前,我们先来明确几个关键概念。
债权,是指特定人得向特定相对人请求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借款人向出借人请求偿还借款,就是一种债权。
物权,则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支配权和排他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房屋所有权人可以自由使用、收益和处分其房屋。
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和实现可能性的权利,在物权期待权中,当事人对某一物的支配和排他权利尚处于期待状态,尚未实际取得。
物权期待权的法律性质
关于物权期待权的法律性质,学界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物权期待权属于债权;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物权期待权属于物权。
支持物权期待权属于债权的观点:
1、期待权常发生在债权上:在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中,当事人在所附条件成就和期限到来之前,即享有期待权,这种期待权通常与债权紧密相关。
2、顺位劣后:按照一般法理而言,物权期待权仍为债权,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执行债权相比,顺位应当劣后受偿。
支持物权期待权属于物权的观点:
1、具有物权效力:基于特定立法价值考虑,我国法律仍规定了具备一定条件的物权请求权可以对抗执行债权,从而阻却执行。
2、排除执行:在不动产一物数卖场合,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买受人,其所有权优先于未取得所有权的买受人之债权。
物权期待权的具体表现
物权期待权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具体表现,以下列举几个典型案例:
1、买受人期待权:对于签订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在已经履行合同部分义务的前提下,虽然尚未取得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但赋予其类似于所有权人的地位,其物权的期待权具有排除执行等物权效力。
2、不动产物权期待权:即针对未来不动产权利所享有的权利,这是一种尚未获得实质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特定财产的预期权益。
3、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对其购买的物品在获得完全的所有权之前享有的权利就是期待权。
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解读
《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是对物权期待权的重要规定,该条规定,具备一定条件的物权期待权可以对抗执行债权,从而阻却执行。
1、一般条款与特别条款的关系:《执行异议复议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将不动产受让人的物权期待权区分为无过错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房屋消费者物权期待权、办理了预告登记的物权期待权。
2、竞合情形:以往,法院在审理时倾向于将第二十八条与第二十九条视为明确界限,住宅消费者直接适用第二十九条,其他不动产权利人适用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这两条之间并非绝对排斥,而是存在竞合情形。
3、排除执行的条件:需要在查封之前已经合法占有不动产,有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并且已经支付了全部价款,不是因为买受人的原未能办理过户登记。
物权期待权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法律概念,在具体案件中,判断物权期待权的法律性质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了解物权期待权的概念、特性、具体表现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