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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与例外情况详解
发布时间:2025/04/15 作者:国樽律所

民事诉讼中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详解

在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因其高效便捷的特点,被广泛应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民事案件中,并非所有民事案件都适宜采用简易程序审理,以下是对民诉不得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详细分析。

1、【案例】:C 【考点】简易程序的适用对象 【详解】根据《民诉意见》第174条的规定,对于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这是因为这类案件往往涉及较为复杂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更为审慎的审理过程,在遇到此类案件时,应当选择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2、【案例】:C 在A选项中,当事人可以协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若协议不能成立,即对于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即便当事人协议不适用简易程序,法院依然可以依职权适用简易程序,这是因为简易程序的设计初衷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适用简易程序应注意的情形:①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若当事人同时到庭,可以直接开庭进行调解,在调解前,应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和主持调解的审判人员,确保调解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4、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严重,对于特别简单的民事案件,如发回重审、被告人在诉讼时下落不明,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纠纷,均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这是因为这些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更为细致的审理过程。

5、不适用情形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以及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这些情形均表明案件可能涉及较为复杂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民诉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解析

1、《民诉法解释》第257条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这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协议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法院依职权决定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2、在B选项中,当事人可以协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若协议不能成立,即对于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即便当事人协议不适用简易程序,法院依然可以依职权适用简易程序,民诉法及司法解释并未规定起诉时被告被监禁的案件禁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此起诉时被告被监禁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不适用情形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以及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民诉独任审理范围及规定

1、独任制适用范围如下:简易程序;特别程序,但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用合议制;督促程序;公示催告阶段,注意不是公示催告程序。

2、独任审判是指简单的案件由一名法官独自审判,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释,“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法院调查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

3、中级法院的独任制更为谨慎,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时才会启用,这些条件包括:案件是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并已审结,或者当事人对一审裁定有上诉,且案件事实清晰、权利义务明确,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采用独任制审理,非诉程序中的独任制实践体现了高效与灵活性的结合。

4、《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2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A项可以适用独任制,不选。《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5、独任审判属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独任审判违反民诉法规定,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民事诉讼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区别

1、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对于审理期限的规定,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不同,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短,且不可以延长,而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较长,在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情况下,经本院院长同意,可延长6个月,且需报请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再延长3个月。

2、审理过程要求不同:简易程序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对于审理前的准备、法庭调查顺序和法庭辩论顺序等没有普通程序那样严格规定,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如果是双方同时到基层法院请求解决纠纷,甚至可以当即审理。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若案情复杂,可以转为普通程序,这是因为简易程序的设计初衷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实际审理过程中,若发现案情复杂,需要更为细致的审理过程,则应转为普通程序。

4、需公告送达;四是虽然案件较为简单,标的额不大,但代表一类案件,可能影响大量相同或类似案件审理,等等,这些情形均表明案件可能涉及较为复杂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5、法律分析: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在此期间内不能审结的要转为普通程序,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在此期间内不能审结的要转为普通程序。

民事诉讼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分析

1、在民事诉讼中,哪些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律师解:下列案件。

2、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第一审程序,网友咨询:哪些民事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律师解: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3、【案例】:A,B,C 【考点】简易程序案件的适用范围 【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A、B、C三项都不属于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至于D项,先行调解的案件规定在以上司法解释第14条,是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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