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专业领域/工程建设与开发/新闻详情
如何解决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工期纠纷?
发布时间:2023/10/08 作者:国樽律所

常见的协议纠纷是建筑工程的工期要求和违约问题。发包人通常会以承包人拖延工期并且违反合同要求为由拒绝支付工程结算或进度款。然而,要主张工期违约金就需要进行举证。举证包括实际开工时间的确认和竣工时间的确认。

确定开工日期

工程开工日期是工期计算的起点,也是控制工期风险的第一个重要节点。通常情况下,确认开工日期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合同中规定了确切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2、开工日期将以发包人在开工通知中所写的日期为准。

3、请在监理人的开工通知中明确指定开工日期。

4、开工日期是指承包人递交的开工报告或开工申请被批准的日期。

如果有工作会议纪要或开工通知明确了开工时间,那么可以以此作为证据;如果没有这些证据,可以依据开工报告中记载的时间作为开工时间的证据;如果以上都没有,一般可以通过合同中记载的时间来举证。

确认建筑工程的完成时间

竣工是指承包方成功完成工程建设任务。通常情况下,工程竣工后,委托方会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后才会接收。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承包方完成工程和竣工验收的时间往往会有所差异。针对竣工时间的认定问题,司法解释已经做出了相关规定:

1、竣工日期确定为双方确认的日期。

2、对于经过验收合格的项目,竣工日期被确定为验收合格的日期。

3、如果发包人拖延验收,承包人提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将视为竣工日期。

4、如果承包人未经完成验收而擅自使用工程,工程的完成日期将以转移工程的日期为准。

之前提到的承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是有原因的,而在施工过程中,工期延误往往是由发包人的原因引起的。因此,这就引发了工期顺延和索赔的问题。要主张工期顺延和索赔,承包人需要提供证据,也就是需要在施工过程中保存相应的资料和文件。这也对施工管理是否规范、是否有完善的制度提出了考验。

延长工期的情况

当工程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工期因为合同双方的原因受到合理影响而延长时,承方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工期延长的具体情况包括以下:

1、在施工过程中,包工的人经常要求承包人增加工程量,所以必然会导致工期延长。

2、如果发包人更改了设计,导致承包人无法进行施工的情况下,这段时间应该从工期中减去。

3、如果发包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施工所需的设计图纸等必要资料,导致承包人无法进行施工,那么施工的时间将从发包人提供这些必需资料的日期开始计算。

4、如果发包人没有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项,那么承包人有权利停止工作,因此所产生的工期延误责任将由发包人负担。

5、如果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和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妥善协调,导致工期延误,那么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来承担工期延误的后果。

在产生工期纠纷后,处理该纠纷的法律程序通常会采取谁主张谁提供证据的原则。因此,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发包方和承包方都应该对上述事项进行详细记录,并妥善保存相关的证明材料。

←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