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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建筑工程款纠纷,实际施工人如何举证追偿及夫妻共同债务判定解析
发布时间:2025/04/14 作者:国樽律所

实际施工人需证明其对债务人(即承包人)享有合法的到期债权,这意味着实际施工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承包人之间已经完成工程,并已与承包人进行结算,且支付工程款的期限已经届满,这通常需要提供工程合同、工程结算单、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

实际施工人需证明承包人未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这要求实际施工人提供证据证明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者承包人已明确表示无法支付工程款,这可以通过承包人的书面承诺、口头陈述或者其他相关证据来证明。

实际施工人需证明承包人对发包人享有合法的工程款债权,这要求实际施工人提供证据证明承包人已与发包人签订工程合同,且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这通常需要提供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工程合同、工程款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

在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代位求偿权时,同样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这包括以下方面:

实际施工人需证明其对债务人(即承包人)享有合法的到期债权,这要求实际施工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承包人之间已经完成工程,并已与承包人进行结算,且支付工程款的期限已经届满。

实际施工人还需证明承包人未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这要求实际施工人提供证据证明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者承包人已明确表示无法支付工程款。

实际施工人还需证明承包人对发包人享有合法的工程款债权,这要求实际施工人提供证据证明承包人已与发包人签订工程合同,且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当发包人以其未欠付工程款为由提出抗辩时,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关于工程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需要结合实际情形进行深入探讨,以下为判断夫妻共债的标准:

1、仅需双方共同签署即视为夫妻共债;

2、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负担之债可视为夫妻共债;

3、数额较大的债务则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夫妻共负此责。

在处理合同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关键点之一,以下为合同纠纷中举证责任的主要分配原则:

1、对于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需要承担证明合同订立和生效事实的举证责任,这包括证明双方已达成合意、合同条款明确以及合同已生效等要素。

2、合同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是,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4、举证责任的分配,旨在确保法律判断基于事实而非臆断,合同关系的成立与生效,是复杂且需要细致证明的过程,当事人在面对合同纠纷时,需全面收集和准备证据,以便在法律程序中支持自己的立场,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仅凭个人陈述而缺乏其他证据支持的主张,在法律上可能难以得到支持。

在分析工程借款是否算夫妻共同债务时,以下为相关法律分析:

1、婚后夫妻双方的债务是不是由双方共同承担,要看这笔借款的用途,如果这笔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家庭日常开支等)的,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2、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双方共同承担偿还债务。”夫妻双方都有义务偿还婚前借钱投资搞工程的债务。

3、婚内工程欠款一般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律规定,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5、因工程项目借钱是否算夫妻共同债务?这个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如果该工程项目带来的收益用于了家庭生活,那么这笔债务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般而言,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有几种情况,如果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确认债务,或者一方在债务形成后追认,这是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形式。

在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诉讼中,主体如何确定责任如何承担,以下为相关分析:

1、当事人签订工程合同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按时支付工程款,如果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属于违约行为需要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确实没有能力支付的可以通过与对方协商延期支付或者以物抵债,如果无法协商一致的,由法院诉讼进行判决处理。

2、不具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挂靠施工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被挂靠人),并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挂靠人怠于主张工程款债权的,挂靠施工人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法院原则上应当追加被挂靠人为诉讼当事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3、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与实际施工人存在直接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发包人以其未欠付工程价款为由提出抗辩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4、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且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需要对相关责任人立案处理,若是发包人未能按时支付所欠工程款项,该公司仅需在所欠数额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直接起诉,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在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3、在合同无效情形下,损失赔偿责任属于缔约过失责任,根据合同法,此责任适用于合同订立前双方的损害赔偿关系,由于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多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违反先合同义务,赔偿金额不应超过合同预期利益,举证责任分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4、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5、在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代位求偿权时,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实际施工人需证明其对债务人(即承包人)享有合法的到期债权,即证明已与承包人结算并支付工程款的期限已届满,实际施工人还需证明承包人未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并进一步证明承包人对发包人享有合法的工程款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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