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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海上风险应对,共同海损法律制度全解析
发布时间:2025/04/14 作者:国樽律所

在浩瀚的海洋中,船舶与货物承载着人类的希望与梦想,海上的风险与挑战也无处不在,共同海损,这一独特的法律概念,正是为了应对这种海上共同遭遇的困境而设立的,以下是关于共同海损的深入探讨。

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

共同海损的成立,需满足以下要件:

(一)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

这种危险必须是船货共同面临的,空载航行的船舶在卸货完毕后遭遇海难,就不存在共同海损,共同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而非臆测。

(二)共同危险是海上运输中的共同威胁

在海上运输过程中,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可能对船舶、货物和预期运费构成共同威胁,这种威胁是共同海损成立的条件之一,空船遇到海难时为避免沉船而抛弃船上物件,为抢救船上所载某一种货物所支出的额外费用,均不构成共同海损。

(三)三大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93条,发生共同海损须具备三大要件:①遭遇共同危险;②为了共同安全;③主动付出的直接特殊牺牲或费用。

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

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包括:

(一)危险救助

在面临浩劫或紧急情况下,船舶或货物需采取行动来避免更大的损失或保护其他受损船舶、货物的安全,这可能包括船舶疏散、火灾扑灭、漏水修补等。

(二)自愿行为

危险救助必须是船长或货主自愿采取的行动,而非法律规定下的义务。

(三)共同真实的危险

必须存在共同真实的危险,且危险对船舶和货物构成威胁,真实的危险需客观存在,而非主观臆测。

(四)合理有效的措施

采取措施必须有意且合理有效。

(五)特殊损失

损失必须直接且特殊,非正常航行所需开支不视为共同海损。

共同危险的定义及法律分析

共同危险,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且已造成损害结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人,在海上运输中,共同危险行为可能导致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

司法考试海商法重点法条精读

在司法考试中,海商法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下是一些重点法条:

(一)海上拖航双方当事人对第三人之侵权责任

依第163条,海上拖航双方当事人对第三人之侵权责任,不论是一方过错还是共同过错,不论是人身伤亡还是财产损失,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船舶碰撞当事人对第三人承担共同责任

依第169条,船舶碰撞当事人惟在共同过错情况下才对第三人承担共同责任,并区分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两种情形承担不同责任。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造成损失的原因不同

单独海损是由所承保的风险直接导致的船、货的损失,而共同海损是为解除或减轻风险,人为地有意识地采取合理措施造成的损失。

(二)损失的承担者不同

单独海损的损失,由受损者自己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则由受益各方根据获救利益的大小按比例分摊。

(三)损失的内容不同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在损失的内容上也有所区别。

共同海损作为海上运输中的一种特殊法律制度,对于应对海上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了解共同海损的概念、成立要件、构成条件以及与单独海损的区别,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对海上运输中的各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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