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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律师法护航,律师执业证申领、发放与行业规范全解析
发布时间:2025/04/13 作者:国樽律所

律师执业审核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明确律师执业证的申领、发放和注册流程,以规范律师行业的执业秩序,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确立了律师执业证的法定地位,确保了律师身份的专业性和权威性,持有律师执业证的人员,方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活动。

第二条 符合《律师法》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具备申请律师执业证的资格,这一规定明确了申请律师执业证的门槛,确保了律师队伍的专业性和纯洁性。

第二章 律师执业管理

第三条 律师作为法律职业的重要从业者,其执业活动应秉持以下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明确律师执业的规范要求,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确保律师执业环境的公正和有序。

第三章 律师执业证的注销

第五条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三)规定,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这一规定明确了律师注销执业证书的程序,保障了律师退出职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律师执业许可

第六条 为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七条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执业许可的申领,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五章 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九条 为配合实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于2008年7月21日发布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合法权益,以及加强对其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章 律师执业证的申领和发放

第十条 律师执业证是执业律师的法定证件,只有持有证书的人员才能以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活动,符合《律师法》第八条规定的人员,有资格申请律师执业证。

第十一条 律师执业证的申领和发放,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核、颁发律师执业证,确保律师执业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七章 律师执业证的注销和换发

第十二条 律师执业证损坏或遗失的,由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换领或补发,律师执业证损坏的,应交回原律师执业证;律师执业证遗失的,应在当地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十三条 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律师证注销后重新执业,并不需要再次实习,具体而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详细列出了申请律师执业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执业申请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律师协会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证明、个人身份证明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接收证明等。

第八章 律师执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第十四条 我们国家对于律师的行为规范是有要求的,如果律师行为属于违法的,那么直接可以到律师事务所或者是所在的律师协会来进行投诉举报,司法局也可以投诉。

第十五条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三)规定,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这一规定明确了律师注销执业证书的程序,保障了律师退出职业的合法权益。

第九章 律师执业管理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发放、管理执业证书的工作中,违反《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于2008年7月18日发布实施。

第十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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