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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民法典下异议登记制度详解,权利保障与法律风险平衡
发布时间:2025/04/13 作者:国樽律所

异议登记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框架下,异议登记制度是一项旨在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机制,以下是关于异议登记制度的具体规定:

1、根据《民法典》规定,权利人若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提出异议,应向登记机构申请异议登记,完成登记后,权利人必须在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异议登记失效,尽管如此,这一规定并不影响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异议登记制度作为一种法律保障,旨在防止权利人遭受不公,但必须谨慎使用,若因异议登记不当导致权利人遭受损害,异议登记人需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异议登记应当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确保其公正性和合法性。

2、在审查异议申请时,登记机构需严格把关,防止恶意行为对权利人造成影响,对于无新证据的反复申请,登记机构应拒绝异议登记,以维护法律的公正与秩序,异议登记对第三人的权益以及登记权利人短期的交易自由构成了微妙的平衡,在实践中,关于异议登记期间的权益归属和交易规则,仍存在争议和探讨,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3、在此期间,买受人无法主张自己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出卖人非该房屋真正的所有权人,即自己是善意第三人,从而其不可能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需要说明的是,异议登记仅具有上述效力,若房屋登记名义人确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则真正的物权人的处分行为在法律上不受异议登记的影响。

4、房屋异议登记法律规定是权利人或者是利害关系人对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正确性存在过有意义的情况时,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在具体的不动产登记簿中予以登记,这是《民法典》中明确规定的,旨在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5、按照《民法典》规定,必须在异议登记后15天内提出起诉,若在期限内没有起诉,异议登记就失效,这一规定旨在保障权利人的交易权,避免有人恶意申请异议登记,延误交易时机,异议登记制度的目的是在事实不明了前作出限制和提示,以保护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益。

不动产登记的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民法典》

1、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当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时,可以申请更正登记,若登记机关同意更正,则予以更正;若不同意,权利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2、更正登记分为依申请的更正登记和依职权的更正登记两种方式,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3、《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4、不动产异议登记法律规定是根据《民法典》第220条当中规定,若权利人或者是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上所记载的一些内容发生错误,可以提出异议登记。

民法典关于异议登记的终止的条款

1、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异议登记失效,提出异议登记注销申请,既可以是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也可以是异议登记的申请人,作为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在异议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后,由于记载于登记簿的权利已暂时丧失了公信力,登记机构也暂时不办理权利人的处分登记申请。

2、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有证据证明有错误的,登记机关应该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机关不同意更正的,权利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3、第二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第三条 异议登记因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异议登记的法定期间是多久

1、不动产异议登记的效力主要是保护不动产真正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办理了异议登记以后,可以对权利人的相关权利起到临时限制的作用,不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了异议登记,当事人要在15天内向法院起诉。

2、异议登记的法期间是15天,那么异议登记将会失效,异议登记一般是由利害关系人进行益登记,属于一种临时性的措施,本身是不能够解决权力的归属的问题,最基本的法律效果就是阻断登记的公信力,按照《民法典》规定,必须在异议登记后15天内提出起诉,若在期限内没有起诉,异议登记就失效。

3、异议登记失效还能起诉,异议登记会让涉案的不动产权处于争议的状态,会对民事关系保护造成不确定性,为了尽快结束这种不确定性,才要求异议人在异议登记15个工作日内提出诉讼,否则就异议登记失效。

不动产异议登记法律规定是什么

1、不动产登记簿作为权利基石,承载着公信力,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如发现登记有误,可启动纠错程序,权利人书面同意或证据确凿时,登记机构应主动进行更正,若权利人反对,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异议登记,但需在15日内提起诉讼,否则异议即失效,重要的是,若登记错误造成损害,申请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2、法律主观: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3、房屋异议登记法律规定是权利人或者是利害关系人对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正确性存在过有意义的情况时,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在具体的不动产登记簿中予以登记,这是《民法典》中规定的,旨在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房屋异议登记法律规定是什么

1、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异议登记,不动产异议登记是保障真实权利人的法律制度,但必须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不可滥用。

2、法律分析: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异议登记前必须进行变更登记,异议登记使得登记簿上所记载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因此异议登记后第三人不得主张基于登记而产生的公信力。

3、法律分析:异议登记的直接法律效力是对抗现实登记的权利的正确性,中止现实登记的权利人按照登记权利的内容行使权利和阻止第三人依登记的公信力取得不动产物权。

4、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异议登记的相关规定是,若是相关权利人不同意进行更正的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那么利害关系人可以持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异议,审查之后就可以异议登记了。

5、房屋异议登记法律规定是权利人或者是利害关系人对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正确性存在过有意义的情况时,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在具体的不动产登记簿中予以登记,这是《民法典》中规定的,旨在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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