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得利与不当得利的辨析与区分
在探讨法律概念时,强迫得利与不当得利是两个容易混淆但又有本质区别的法律术语,本文将深入剖析两者的区别,并举例说明以助理解。
一、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
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给付是履行道德上的义务;二是债务人为清偿未到期债务而给付;三是明知无债务之清偿;四是因不法原因而给付;五是强迫得利;六是反射利益,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二、不当得利的定义与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顾名思义,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方受损,另一方受益,受损与受益有因果关系,受益人称为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为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并非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
三、强迫得利的法律分析
强迫得利,是指受损人因自己的行为使他人受有利益,且该受有利益状况违反受益人的意思,受损人系出于恶意,或者该得利对受益人并无实益,则受损人不得请求不当得利之返还,强迫得利是从不当得利中排除的一种情况,不当得利的三个要件:一方受损,另一方受益,受损与受益有因果关系。
四、民法中强迫得利的举例说明
在民法中,强迫得利指受损人因其行为使受益人受有利益,但违反了受益的意思,不符合其经济计划的情形,一方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迫使另一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使后者在合同中获取了不正当利益,应就受益人的整个财产,依其经济上的计划认定其应当偿还返还的范围。
五、不构成不当得利的情形
不构成不当得利的情形主要包括:一是明知无债务之清偿;二是因不法原因而给付;三是给付是履行道德上的义务;四是债务人为清偿未到期债务而给付;五是强迫得利;六是反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六、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
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包括:一是给付是履行道德上的义务;二是债务人为清偿未到期债务而给付;三是明知无债务之清偿;四是因不法原因而给付;五是强迫得利;六是反射利益,作为不当得利人,应将不当得利物返还给原物所有人,即使没有法律的强烈要求,也应当用道德来高要求自己。
强迫得利与不当得利虽然都涉及利益得失,但两者在法律性质、构成要件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正确理解两者,有助于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