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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一套房产同时被两个买家争购的情况,以及一套房产同时被两个买家购买的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23/09/21 作者:国樽律所

1、购房人在房屋尚未交付之前,若已经完成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即拥有房屋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经过合法的登记才会产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则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可以得知房屋的过户登记属于物权的变更,因此完成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购房人就拥有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成为房屋的产权人。

2、两个购房者都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而且房屋还没被交付,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只有已经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手续的购房者才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根据该法规,当事人签订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物权的买卖协议时,为了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可以根据协议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如果没有经过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任何人未经其同意处分该不动产,则不会产生实际的物权效力。

3、如果卖方签署的两份合同均未进行登记手续,那么首先获得房屋占有权的买方将拥有房屋所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房屋的占有转移视为房屋的交付与使用。因此,先行合法占有房屋具有公示和公信的作用。其中一份合同已经实际执行,并反映了卖方的意图,这种执行是合法的。我们应该遵守合同的实际执行原则,维护已经完成的交易。

4、如果两份合同均未进行房屋过户登记和预告登记手续,并且房屋尚未交付,那么预先支付房屋款项的购房人应该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因为预先支付房屋款项即代表履行了房屋买卖合同,购房人应当享有有争议房屋的所有权。这样既可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促进合同的善意履行,也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如果一份合同已经完成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另一份交付了房屋作为标的物,那么已经完成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购房人应该拥有房屋的所有权。根据物权公示性和对抗性原则,已经登记的房屋所有权应被认定为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不论房屋是否已交付,都无法反对已经办理过房屋登记手续的合同的效力。

6、还有一种情况是,有一份先签订的合同,房屋实际上已经交付使用,但是尚未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另一份合同是后签订的,房屋尚未实际交付,但已经办理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在这种情况下,仍需确认已经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购房人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已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具有对抗相对人的请求权和对抗第三方支配权的性质。换句话说,未办理登记的先购房者无法依据所谓的“物权请求权”来主张后购房者返还房屋并承担“侵权”责任,只能依据其享有的债权请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7、如果上述所列的情况都没有发生,那么先签合同的买方将拥有房屋的所有权。根据公平、诚实信用的民事行为基本原则,两份合同都未实际履行,所以应该首先履行先签订的合同。合同未履行一方的购房人可以向卖方要求赔偿,以弥补合同未实际履行所产生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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