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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姓名权与肖像权,法律保障下的个人尊严与权益
发布时间:2025/04/12 作者:国樽律所

姓名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法律赋予我们每个人的独特标识,它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文字组合,更是一个人的身份象征,承载着个人的尊严和荣誉,肖像权与姓名权紧密相连,都是法律对公民个人权利的坚实保障。

肖像权涉及的是公民对自己肖像的独占权利,它保障了公民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肖像如何被使用,以及谁可以使用,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都构成了对肖像权的侵犯,而姓名权,则更直接地关联到个人的身份识别,它赋予了公民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并要求他人尊重这一权利。

举个例子,张先生是一位知名的作家,某日,他发现一家书店未经其同意,在其新书宣传册上使用了他的照片,并声称是张先生的最新作品,张先生认为这侵犯了其肖像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定,书店的行为确实侵犯了张先生的肖像权,并判决书店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张先生相应的损失。

姓名权的内涵与法律意义

姓名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格权利,它不仅仅关乎个人的自我认同,更与社会关系和法律责任紧密相连,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同时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姓名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旦改名,与个人相关的合同、违法记录、荣誉证书、文凭、信用卡、驾照、护照等都将受到影响,改名需要正当理由,以确保社会关系的连续性和个人身份的稳定性。

李女士因家庭原因需要改姓,她提供了相关证明,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了姓名变更,这样的改名行为是合法的,因为它符合了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

侵犯姓名权的法律后果

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行为,如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姓名进行商业宣传或恶意诽谤,都是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这种行为不仅会受到道德谴责,还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某公司未经王先生同意,在其产品广告中使用王先生的姓名进行宣传,王先生因此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定,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王先生的姓名权,并判决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王先生相应的损失。

姓名权案例解析

在法律实践中,关于姓名权和肖像权的案例屡见不鲜,以下是一些真实的案例:

1、周杰伦曾因某网红餐厅未经其同意,在其装修风格、菜系和音乐中使用其元素,而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姓名权和肖像权。

2、飞人乔丹诉中国“乔丹”商标侵权案,乔丹公司未经乔丹本人同意,注册了与乔丹本人姓名相似的商标,乔丹本人因此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乔丹公司侵权。

3、周海婴诉绍兴越王珠宝金行侵犯鲁迅肖像权案,该珠宝金行未经鲁迅家属同意,在其产品上使用鲁迅的肖像,周海婴作为鲁迅之子,因此提起诉讼。

4、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法院审结的一起消费者起诉某摄影馆及某商务会馆侵犯肖像权案,法院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损失。

改名字的正当理由

每个人都有姓名权,但改名字需要正当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成年人有权自主决定更改姓名,但必须不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以下是改名的正当理由:

1、重名太多,给生活带来不便。

2、名字含有多音字或生僻字,影响识记或电脑打不出来。

3、僧侣、尼姑等出家人需要用法号代替俗名。

4、夫妻离婚后带小孩,需要改名。

5、特殊情况,如姓名与家族谱系不符等。

民法姓名权的规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姓名权包括以下内容:

1、姓名自主选择权:公民有权自主选择自己的姓名,包括姓氏和名字。

2、姓名保护权:公民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3、姓名决定权:自然人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

4、姓名使用权:自然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或不使用自己姓名而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

5、姓名变更权:自然人依照有关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而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

6、禁止侵犯姓名权: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行为侵犯他人姓名权。

姓名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法律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公民应充分了解和行使自己的姓名权,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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