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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女性职工哺乳期权益解析,法律保障与待遇详解
发布时间:2025/04/12 作者:国樽律所

在现代社会,女性职工在哺乳期间的权利得到了法律的严格保障,以下是对女性职工哺乳期间权利与待遇的详细解析。

一、哺乳期间的工作权益

1、工作时间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对于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女职工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也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哺乳时间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期间,有权在工作时间内合理安排哺乳时间,每天至少有1小时,企业应当为女职工提供专门的哺乳场所,并确保其私密性。

3、产假延长: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如果需要继续哺乳,可以申请延长产假。

4、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9条也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哺乳期间的具体待遇

1、哺乳时间:对于家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企业应当在每个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如果女职工生育的是多胞胎,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都要增加30分钟。

2、工资待遇:女职工哺乳期间的工资按不低于生育津贴的60%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3、福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通过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存在过失性辞退情形的可以单方面解除,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三、哺乳期间的法律保障

1、劳动休息权:女职工在哺乳期间,有权利在工作时间内合理安排哺乳时间,每天至少有1小时。

2、特殊劳动保护权: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3、劳动补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6条规定,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四、哺乳期女职工的权益

1、不得降低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哺乳而降低其工资。

2、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哺乳而解除劳动合同。

3、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4、享有哺乳假:根据国家规定,女职工在生育后,享有哺乳假的权利,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享受6个月的哺乳假;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则享受3个月的哺乳假。

五、哺乳期女职工的福利政策

1、保障哺乳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女性怀孕、生育或哺乳为理由,降低其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2、哺乳时间保障: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3、哺乳假政策:哺乳假是指女性员工在产假期满后,在婴儿一周岁前每天有一个小时或两个半小时(以劳动者选择为准)时间用于喂奶或挤奶。

哺乳期女职工在法律上享有广泛的权益和待遇保障,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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