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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解析我国司法体系,一审终审例外与不宜适用情形
发布时间:2025/04/12 作者:国樽律所

在我国司法体系中,并非所有裁定都遵循一审终审的程序,以下列举了几种不属于一审终审程序的裁定类型:

1、最高院作的一审民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其审理的一审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无权上诉。

2、不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以外的所有裁定:除了上述三种裁定外,其他裁定一旦作出,当事人不得上诉。

3、督促程序审结的案件:在督促程序中,一旦法院裁定支付令,即视为生效,当事人不得上诉。

4、公示催告程序审结的案件:公示催告程序结束后,法院裁定除权判决,该判决具有终局效力。

5、以特别程序审结的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等,均实行一审终审。

6、依照破产程序审结的案件:破产程序中,法院作出的裁定具有终局效力。

7、一审以民事调解书结案的案件: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8、所有的决定都不能上诉:上述各类裁定一旦作出,当事人不得上诉。

哪些纠纷不宜适用一审终审

在司法实践中,以下几类纠纷不宜适用一审终审:

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这类纠纷涉及当事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需要经过二审程序,确保判决的公正性。

2、涉外民事纠纷:涉外案件涉及国家利益和国际关系,需要经过二审程序,确保判决的权威性和一致性。

3、知识产权纠纷:知识产权案件涉及国家创新成果的保护,需要经过二审程序,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4、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这类纠纷需要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鉴定,确保判决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5、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如涉及公共利益、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法律适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案件。

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情形

两审终审制是我国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存在例外情形: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其审理的一审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2、判处死刑的案件:死刑案件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判处死刑的裁判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

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这类案件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决、裁定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

4、民诉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上诉。

劳动纠纷为何不是一审终结

劳动纠纷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实行“一裁两审”制度,即先由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下分析劳动纠纷为何不是一审终结的原因:

1、劳动争议诉讼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劳动纠纷涉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需要经过二审程序,确保判决的公正性。

2、“一裁两审”制度:为了解决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过于繁琐的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一裁两审”制度,在特定情况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3、一审与仲裁的区别:在一审中,法院将重新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而不是对仲裁裁决进行直接审理,这意味着,即使您在仲裁中胜诉,也可能在一审中败诉。

4、仲裁与诉讼是两个不同的法律程序:仲裁裁决并不直接影响法院的判决,即使您在仲裁中获胜,也不能保证在一审中也会获胜。

一审终审的情形有哪些

一审终审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一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以下列举了几种适用一审终审的情形:

1、选民资格案件:涉及选民资格的争议,实行一审终审。

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涉及公民失踪或死亡的争议,实行一审终审。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涉及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争议,实行一审终审。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涉及财产无主的争议,实行一审终审。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涉及调解协议效力的争议,实行一审终审。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涉及担保物权的争议,实行一审终审。

7、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涉及调解协议效力的争议,实行一审终审。

8、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等,实行一审终审。

9、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适用一审终审。

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

小额诉讼程序是我国司法制度中的一种简易程序,但在某些情况下,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以下列举了几种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

1、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由于无法保证当事人的参与和辩权,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2、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反诉往往增加了案件的复杂性,超出了小额诉讼简便快捷的处理范围。

3、涉及公共利益、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法律适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案件:这类案件需要经过二审程序,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4、2021年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166条从反面规定了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

5、人身关系和财产确权案件:这类案件涉及当事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需要经过二审程序,确保判决的公正性。

6、涉外案件:涉外案件涉及国家利益和国际关系,需要经过二审程序,确保判决的权威性和一致性。

7、需要评估、鉴定或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这类案件需要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鉴定,确保判决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8、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由于无法保证当事人的参与和辩权,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9、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反诉往往增加了案件的复杂性,超出了小额诉讼简便快捷的处理范围。

10、发回重审的:发回重审的案件需要重新审理,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人数众多的案件需要经过二审程序,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12、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需要经过二审程序,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13、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这类案件需要经过二审程序,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最高院可以一审吗

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其职责是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各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审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上诉案件,并对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法规进行司法解释,以下分析最高院是否可以一审:

1、不可以:最高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是一审终审,不可以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2、一审终审:一审终审指一个案件经过一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抗诉。

3、适用一审终审的案件:最高院作的一审民诉案件;不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以外的所有裁定等等的案件。

4、申诉途径:对于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诉,申诉的方式主要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和向人大常委会申请个案监督。

5、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其主要任务是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各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审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上诉案件,并对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法规进行司法解释。

6、最高院可以一审:一审终审,指一个案件经过一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抗诉。

7、适用一审终审的案件有:最髙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依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名单案件,宣告失踪、宣造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案件、指定监护案件、确认身份关系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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