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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民法典揭秘,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人的专属盾牌与债权平衡术
发布时间:2025/04/11 作者:国樽律所

在法律的世界里,先诉抗辩权是一项特殊且重要的权利,这项权利并非所有保证人都能享有,而是属于一般保证人的专属权利,它基于一般保证合同的相对独立性而产生,是一种由一般保证人直接取得并专门享有的对抗债权人之请求权的一种抗辩权。

我们必须明确,先诉抗辩权并非所有保证人都拥有,它仅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才能享有,这种权利的行使时间相对灵活,保证人在诉讼或仲裁前,或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是明确的,它只能是在主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时,才能由保证人行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这一条款为一般保证人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其在特定条件下能够拒绝债权人的直接请求。

先诉抗辩权的适用时机与法律分析

先诉抗辩权的适用时机具有一定的法律逻辑,当信用卡逾期时间久了,银行会委托第三方进行催收,甚至以律所的名义发出律师函,告知逾期欠款人再不还钱就会对其进行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只有在被担保人无财产或者财产不足以还债,且经过诉讼后仍不能还债的情况下,才会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这时,保证人可以主张先诉抗辩权,要求债权人先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那么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就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债务,这种情况下,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在法律分析中,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一般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审判或仲裁时,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偿还债务前,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可以达到延期履行保证债务的结果,因此其性质为一种延期履行的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的本质与通俗解读

先诉抗辩权的本质在于平衡债权人和保证人的权益,在债务追偿的过程中给予保证人一定的法律保护和程序上的优先权,它是一种检索抗辩权或先索抗辩权,是保证人在提供一般保证时所享有的特定权利。

在主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保证人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行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强制执行,若主合同债权债务纠纷未通过审判或仲裁,并且主债务人财产经过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则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通俗地理解,先诉抗辩权类似于一种“盾牌”,当债权人的请求权(即“矛”)到来时,保证人可以使用这种权利来延缓或阻止请求权的行使,如果你的朋友大雄要做生意,向阿明借了5万块钱,你作为一般担保人,如果大雄生意失败,在约定的期限内不还钱,这时阿明如果想要你(一般担保人)还钱,必须先起诉或者通过其它司法途径起诉债务人大雄,在确定大雄无力偿还债务后。

先诉抗辩权是一种法律赋予特定保证人的权利,它不仅保护了保证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债权债务关系的平衡,在法律实践中,正确理解和运用先诉抗辩权,对于保障各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对先诉抗辩权的规定,为这一法律概念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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