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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中标通知书,法律效力与合同成立的关键解析
发布时间:2025/04/09 作者:国樽律所

在招标投标的过程中,中标通知书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不仅是中标结果的宣告,更是法律效力的象征,中标通知书究竟属于要约邀请,还是承诺的宣告呢?以下,我们对此进行深入探讨。

中标通知书的性质:要约邀请还是承诺?

1、必须发出中标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投标作为一种签订合同的方式,招标公告或招标通知应属要约邀请,而投标是要约,招标人选定中标人应为承诺,承诺自承诺通知即中标通知书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招标书与投标书的区别:招标书是要约邀请,投标书是要约,中标通知书应属于承诺,法律层面上,招标单位发布招标通告是要约邀请,投标单位的投标(如价款情况、质量情况、服务情况等)属于要约,经过招标单位的筛选评估,将会给一个或多个投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该通知书即表示招标单位认可投标单位要约内容,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3、中标通知书的性质:中标通知书不属于要约,它是对要约的承诺,中标通知书具有承诺的性质,招标人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同意接受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条件即同意接受投标人的要约的意思表示,属于承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产生承诺的法律效力。

4、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而招标文件则是要约邀请的具体化,亦属要约邀请范畴,所谓要约邀请,依照《合同法》第15条定义,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而要约,则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5、中标通知书的法律约束力:根据合同法第13条、15条、21条,中标通知书不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是对要约的承诺,根据招投标法第45条,中标通知书一旦发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效力,根据招投标法第46条,中标通知书只是一个缔约承诺,还不属于合同性质。

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承诺的宣告还是合同的成立?

1、法律分析:《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具有承诺的性质,建设单位向中标人送达中标通知书,合同即告成立,法律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3、法律主观: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是: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除不可抗力外,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如宣布该标为废标,改由其他投标人中标,或者随意宣布取消项目招标的,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中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适用定金罚则返还的投标保证金数额的。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五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5、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中标通知书具备承诺的法律性质,它由招标人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具有法律效力,此通知书代表招标人同意接受中标的投标条件,即接受投标人的要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承诺。

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1、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产生法律效力,法律明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而非中标人收到后才生效,以适应招标投标的特殊情况,若因非招标人原因导致中标人未在投标有效期前收到中标通知书,招标人的约束权不会因此丧失,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即产生法律效力,有利于保护招标人的权利。

2、中标通知书的法律约束力:此份中标通知书对于招标方以及中标者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招标方擅自更改中标结果,或中标方主动放弃已中标的项目,那么都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中标通知书实质上可以视为对于合同具体条款的明确,但并不能使其直接具有承诺的法律效应。

4、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当然要发了,中标通知书是中标的一个依据,也是合同履约书的一个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5、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授标方应颁发中标通知书给中标者,并且需同时通知所有落败落选的投标商,该中标通知书对于授标方及中标者均具有法律效应,发放中标通知书后,因任一方暧昧态度导致无法缔结正式合同的,应被视为违约责任,相关行政监管机构有权施加纪律约束令其改正,可以处以中标项目金额的5%至10%作为罚金的处罚。

招标单位对中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属于要约吗?还是属于要约邀请?

1、中标通知书的性质:发出中标通知书属于履行招标人法定义务的行为,中标通知书,在法律上的性质是承诺,招标书是要约邀请,投标书是要约。

2、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具有法律效力,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而招标文件实质上是招标公告内容的具体化,所以也属于要约邀请的范畴,所谓要约邀请,依照《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的通知其中标的书面凭证。

3、中标通知书的法律约束力:根据合同法第13条、15条、21条,中标通知书不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是对要约的承诺,根据招投标法第45条,中标通知书一旦发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效力,根据招投标法第46条,中标通知书只是一个缔约承诺,还不属于合同性质。

4、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而不是直接的要约,它向潜在的承包商提供了项目的详细信息,并邀请他们提交投标文件,这些投标文件构成了对他们认为的合同条款的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的书面形式,一旦评标过程结束,招标人会选择一个中标者,并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

5、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发出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是要约邀请,递交投标文件是要约,发出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投标符合要约的所有条件:它具有缔结合同的主观目的;一旦中标,投标人将受投标书的拘束;投标书的内容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适用于什么情况?

1、候选人公示期间有异议或投诉:可能是在候选人公示期间有异议或投诉,不能定标。

2、招标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定标、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可以招标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定标、不发出中标通知书属于擅自终止招标,此种做法不妥。

3、招标人不按规定定标或签约:招标人不按规定定标或签约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

4、公告无异议的,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如评审委员会按规定只推荐一名中标供应商,该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发布采购失败公告,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时,谈判或询价小组按规定确定的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布采购失败公告。

5、法律分析:不可以废标,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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