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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发布时间:2023/08/18 作者:国樽律所

1、应按照合同规定完成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如发包人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承包人有权要求延期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停工和滞工损失。

2、双方应互相配合,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如果工程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出现中途停建或缓建的情况,发包人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并赔偿承包人因此遭受的停工、堵工、倒运、机械设备迁移、材料和零部件积压等实际损失和费用。

3、进行工程验收。在进行隐蔽工程之前,发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及时进行检查,如果未能及时检查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可以延长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和窝工所造成的损失。建设工程完成后,发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只有通过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能交付使用。

4、承包方应接受建设工程,并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项。建筑工程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发包方应及时接受并支付工程款项。如果未支付工程款项,在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情况下,承包方可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使优先权,优先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金额受偿。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旦建设工程合同发生纠纷,发包人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发包人应按照约定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方式向发包人主张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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