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犯罪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从而给权利人带来巨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对象是国家对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和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客观方面指的是采取了不正当手段来获取、使用、披露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的行为。
具体情况包括以下三种:
(1)通过偷窃、引诱、威胁或其他不合法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2)泄露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采取的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机密。
(3)违反合约或者违反商业秘密持有人的要求,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所谓“商业秘密”指的是未被公众所知悉,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且受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谓“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使用人。犯罪主体可以是个人或者组织机构,并且必须是故意为之。
在确定此类案件的性质时需要注意,如果明知或应当知晓以下列出的三种行为,即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机密,可构成商业机密侵犯。
根据《刑法》第219、220的规定,犯本罪,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