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况下,受赠人可以取消受赠物。取消受赠物包括自由取消和根据法律规定取消。
法律特征:
(1)房屋赠与合同属于单项业务合同,为无偿合同。
赠与人自愿将房屋无偿赠与对方,但不享有相应的权利;受赠人则享有接受对方所赠房屋的权利,通常不需要承担法律义务。即使受赠人在接受赠与时有一些义务,但这些义务并不是作为所得权利的代价。
赠与房屋的合同是一种实践性的合同。
赠送者必须确保将赠与的房屋实际交付给受赠者,只有在受赠者接受了房屋的赠与之后,房屋赠与的法律行为才算完成,合同才能生效。但是在房屋实际交付之后,赠与者不能再撤回赠与。如果发生了赠与者撤回赠与的纠纷,受赠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寻求裁决。
(3)房屋赠与合同是要式合同
房屋赠与同房屋买卖一样,都属于所有权的转移。应提交各项证明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赠与人瑕疵担保责任】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