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有效地立遗嘱?
如果遗嘱人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遗嘱的设立需要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只有拥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具备遗嘱能力。如果遗嘱人没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那么所立的遗嘱将无效。
遗嘱的有效要件分为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指的是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就无效。而在这里提到的遗嘱的有效要件,仅指实质要件有效性的要求。
(一)、撰写遗嘱的人必须具备适当的遗嘱能力。
遗嘱能力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具有制定遗嘱并自由支配财产的行为能力。遗嘱是属于民事行为,制定遗嘱的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只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设立遗嘱,也就是具备遗嘱能力,而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则没有遗嘱能力。因此,设立遗嘱的人必须是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无行为能力的人或受到行为能力限制的人所立的遗嘱将被视为无效。遗嘱人是否具备遗嘱能力取决于遗嘱被设立时的情况。如果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具备了遗嘱能力,即使之后失去了遗嘱能力,该遗嘱仍然有效。反之亦然。
(二)、遗嘱必须准确表达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遗嘱必须真实地表达遗嘱人对其财产处置的意愿,因为真实表达是民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确定遗嘱是否真实表达遗嘱人的意愿,一般应以遗嘱人在遗嘱中最后表达的意愿为准。被胁迫或欺骗而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篡改过的遗嘱,被篡改的部分无效。
(三)、对于没有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他们的继承权是不能被取消的。
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遗嘱应包含对其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规定。这是一项具有强制性的规定,如果遗嘱取消了这类继承人的继承权,则无效。如果遗嘱人没有保留这类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在处理遗产时应为该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剩余部分才能按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进行处理。判断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根据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四)、遗嘱中分配的财产必须是遗嘱人个人所有的财产。
遗嘱是遗嘱人对个人财产进行处置的一种民事行为,只能针对遗嘱人个人合法的财产进行处理。如果遗嘱人使用遗嘱来处置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那么该部分遗嘱内容应当视为无效。
(五)、遗嘱必须遵守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不能违反。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的民事行为将被视为无效。同样地,如果遗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内容违反了社会公德,那么它也将无法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