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被告人提起上诉,会不会增加刑期?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1款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的上诉案件时,不得对被告人的刑罚进行加重处理。上诉不加刑是指在第二审程序中,只有被告一方提出上诉案件时,法院无论出于何种理由,都不得增加被告人的刑罚。这一原则旨在切实保护被告一方的上诉权利,是第二审程序中的一项特殊原则。上诉不加刑作为刑事审判中的一项重要原则,确保了上诉不会导致刑罚加重。
二、适用于上诉不加刑的情况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190条1款规定,在被告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不得对被告人加重量刑。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中上诉不加重刑的原则。实行上诉不加重刑原则,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减轻其上诉的心理负担,并切实保障并发挥上诉制度的作用。在运用上诉不加重刑原则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如果涉及到共同犯罪案件,而仅部分被告选择上诉,法院不能因此加重上诉的被告的刑罚,也不能因此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如果对被告进行数罪并罚,就不应该增加本来已经被判的刑罚,也不能仅仅增加数罪中的某一个或几个罪名的刑罚而让原有的判决保持不变。
三、对于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不得撤销原判决中的缓刑宣告,也不得延长缓刑考验期。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若人民检察院只对某些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那么对于其他原审被告人,不能加重其刑罚。
五、对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原因而被发回重审的案件,一审法院经过重新审理后如有变化,若仅因被告人上诉引起二审的案件,一审法院不得加重刑罚。实践中曾出现过,二审法院因被告人上诉造成一审判决量刑偏轻,以事实不清为由判决发回重审,并告知原审法院改判加刑的情况。这种情况被认为是公然违反了“上诉不加刑”的规定,被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明令禁止。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应仅为了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而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案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或指定再审。
在二审改判重新确定罪名时,原判认定的事实没有错误,只是定性及认定罪名不当。因此,不应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为了有效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利,避免被告人担心上诉会导致刑罚变重,从而保证二审案件的审理质量,切实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的上诉案件时,改判的情况下,被告人只能被判轻于原判的刑罚,不能被加重。
在一个人民检察院进行的被告人刑罚减轻案件中,该机构提出了抗诉要求,希望在二审中被告人的刑罚能够减轻。然而,在二审过程中,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够被加重。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没有诉因加重刑罚,那么这也是对抗诉要求的不尊重表现。
上诉不会增加被告的刑期,至少不是因为上诉而增加刑期,而是因为对罪案的定罪量刑进行调整,有时候也会维持原判。这种情况需要根据案件进展来确定。以上是对你问题的回答,如有需要可以咨询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