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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详解土地附属物与地上附着物,范围、法律定义及使用权归属解析
发布时间:2025/01/16 作者:国樽律所

关于土地附属物的法律性质及界定,律师有话说:土地附属物通常指在土地转让或开发中,地块上附带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其中包括青苗、树木、鱼塘等自然附着物,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等人工建造物。值得注意的是,地上附着物与地上附属物有所区别,前者涵盖建筑物、构筑物及定着物,后者则更侧重于自然元素。在签订土地使用协议时,应明确附属物的归属,如附属物归乙方所有通常指地面上的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生产设备等不应被包含在内。合同中应详细约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违约责任,以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地面上的附属物

1、说的不够清楚,我想你可能是在和某人签订土地使用协议,附属物归乙方所有主要指的是该地块上的建筑物,以及与建筑配套的相关设施,当然也包括树木,说的通俗点就是地面上的所有东西,但不应该包括生产设备之类。

2、问题一:土地上的附属物一般包括什么? 土地上的附属物一般包括:青苗,树木,鱼塘、坟地、机井等。地上构筑物及与土地联成一体的城市基础设施,房屋作为独立类型的上地定著物,一般不包含于土地附属物之内。

3、法律分析:地上附属物是指在土地转让开发中,所属地块的地上和地下附带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地上附着物,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筑物(如平房,楼房及附属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股票虽然是动产,但公司可能是无法移动或移动受到限制的。

土地附属物包括哪些

1、土地附属物是指在土地转让开发中,所属地块的地上和地下附带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

2、宅基地上附着物有哪些土地上的附属物一般包括:青苗,树木,鱼塘、坟地、机井等;房屋的附属物是指在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中载明的、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建筑或构筑物。

3、法律分析:地上附属物是指在土地转让开发中,所属地块的地上和地下附带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地上附着物,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筑物(如平房,楼房及附属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股票虽然是动产,但公司可能是无法移动或移动受到限制的。

4、问题一:土地上的附属物一般包括什么? 土地上的附属物一般包括:青苗,树木,鱼塘、坟地、机井等。地上构筑物及与土地联成一体的城市基础设施,房屋作为独立类型的上地定著物,一般不包含于土地附属物之内。

5、地上附着物,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筑物(如平房,楼房及附属房屋等),构筑物(如水塔,水井,桥梁等)及地上定着物(如花草树木,铺设的电缆等)的总称。以前一般的概念是将如房屋、水渠、路桥等建筑物与构筑物看成地上定着物,将如树、竹、花卉、园林等看成地上附着物。

6、【法律分析】:土地上的附属物一般包括:青苗,树木,鱼塘、坟地、机井等。地上构筑物及与土地联成一体的城市基础设施,房屋作为独立类型的上地定著物,一般不包含于土地附属物之内。房屋的附属物是指在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中载明的、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建筑或构筑物。

地上所有的一切附属物归乙方所有怎么理解

1、建物等,甲方自行拆除归甲方所有。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无偿归乙方所有。土地使用也是可以签署三方协议的,在书写的时候需要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以及义务,同时需要在协议当中写明合作的方式以及关于合作的期限是多久,当然还有最重要的就是关于结算的方式是怎么样的。最后再由当事人签字确定就可以了。

2、说的不够清楚,我想你可能是在和某人签订土地使用协议,附属物归乙方所有主要指的是该地块上的建筑物,以及与建筑配套的相关设施,当然也包括树木,说的通俗点就是地面上的所有东西,但不应该包括生产设备之类。

3、租赁土地在签订合同前已存在的建筑物、构造物及建筑附着物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具体数量、位置及使用情况见附件二《建造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造物、建筑附属物清单》,该附件双方确认无误。本合同租赁年限为年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租赁期限届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4、转让住房或土地。

5、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发生了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担违约责任。现在由于农村的大量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当中,农村很多的土地慢慢荒废闲置,这时候土地所有人是可以对其进行永久的转让。

6、你好,如果在你们的合同违约责任条款里,没有约定不按时缴纳租金和不执行违约赔偿,甲方就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约定,你就不可以收回,但是你可以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到法院,让法院执行租金问题,如果你要收回土地,就要给对方地上物品的补偿金,法院会指定评估单位。

地上附属物与地上附着物区别

1、首先,两者范围不同。地上附属物特指在土地转让开发中,包括地上和地下具有经济价值的附属物,如设施和构筑物。而地上附着物则涵盖了建筑物(如房屋、构筑物)、定着物(如电缆、园林设施)等,以前区分较为传统,如房屋和构筑物被视为定着物,而树木等自然元素被视为附着物。

2、法律分析:范围不同:地上附属物是指在土地转让开发中,所属地块的地上和地下附带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地上附着物,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筑物(如平房,楼房及附属房屋等),构筑物(如水塔,水井,桥梁等)及地上定着物(如花草树木,铺设的电缆等)的总称。应用上不同。

3、1,地上附着是指附着物依附于土地而存在,具有不可移运性(包括现实的不可移运和移动后将严重减损其价值)的设施,构筑物等。主要并常见的是:房屋及房屋附属设施;水塔,水井,桥梁,道路等构筑物;花草树木及铺设物等。

4、好像没有区别吧?如果有,我认为是地上附属物应该是建筑物,地上附着物可能是植物等。

5、属于地上附着物,地上附着物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筑物(如平房,楼房及附属房屋等),构筑物(如水塔,水井,桥梁等)及地上定着物(如花草树木,铺设的电缆等)的总称。以前一般的概念是将如房屋、水渠、路桥等建筑物与构筑物看成地上定着物,将如树、竹、花卉、园林等看成地上附着物。

6、问题三:地上附属物与地上附着物区别? 我认为,地上附属物是地上本身带的物体如:土,树...地上附着物是后加与的物体如:地上有个球,这个球就是地上附着物 问题四:土地附属物 这是征地补偿和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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