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证据的范围具体包括:办案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造出一些虚假的证据材料,滥用职权收集证据材料,或者律师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及执法机关以非正常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等,这些都属于非法证据,非法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2、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阅卷是一项重要的权利,相关单位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并提供律师阅卷的场所,律师阅卷时,可以摘录、复制相关材料,并将摘录的材料存入律师事务所的档案。
3、根据《律师法》第七条的规定,以下情形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4、若律师事务所存在《律师法》第五十条以及本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
5、若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其律师执业证书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
6、云南志巅律师事务所罗正武律师解释:非法取得的证据,法院不能采用,在庭审质证过程中,经常有观点认为凡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就是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因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的合法性要求证据的形式和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非法手段指的是执法人员在收集、固定、保全证据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
2、以下情形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3、非法证据的种类包括收集或提供主体不合法的非法证据,如生理上有缺陷的人提供的证人证言;还包括取证程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如通过刑讯逼供方式获得的证据。
4、非法手段取得证据的情形主要包括:主体不合法的非法证据、取证程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内容不合法的非法证据以及表现形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若发现证据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这些证据通常被视为无效。
1、《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2、律师若在执业过程中,出现拒绝辩护或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行为,将从轻或从重处罚。
3、律师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初次违反本项规定的,可以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非法取证的证据是无效的,根据法律规定,非法收集证据是不会被法律认可的,在案件调查取证和审理过程中,司法机关需要以合法证据为依据,若涉及严重违法事实或伪证行为,相关责任人将承担刑事责任,具体情况由人民法院依法认定。
2、非法取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被采纳。
3、法律分析:非法取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即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作为定案的证据,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4、非法取证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还可能导致司法不公,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过程中,一旦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1、辩护律师若涉嫌串供、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或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应当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或证据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依法处理。
2、若律师对当事人方捏造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是明知故犯,积极作为,则需承担责任;若律师主观上无恶意,且未积极作为,则不承担责任。
3、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毁灭证据的行为,无论何方,均须承担法律责任,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各方质证,并经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若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应当依法处理。
1、律师若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其律师执业证书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
2、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律师若出现以下行为,将面临严厉处罚:由设区的市级或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若存在违法所得,将予以没收。
1、根据宪法规定,律师可以设立合作律师事务所,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律师也可以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2、为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依法保障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
3、为确保公正廉洁司法,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相关法律规定。
4、第一条 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