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骗贷行为的核心在于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真相,以欺诈手段从金融机构获取贷款,这种行为可能包括伪造财务报表、虚构担保情况、冒用他人或企业身份信息等,其本质是利用欺骗手段赢得信任,从而骗取贷款,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金融市场的诚信原则,更对金融市场参与者构成了潜在的威胁,可能引发金融风险和信用危机。
骗贷行为属于贷款诈骗罪的一种,具体而言,它指的是通过伪造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或虚构事实等手段,欺骗贷款机构,使其基于错误的信息发放贷款,进而给贷款机构造成经济损失,当这种行为达到一定程度,即构成贷款诈骗罪。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法院在一起案件中认为,尽管某甲公司虚构了借款用途并提供了虚假的装修合同及验收报告,但由于公司在办理贷款时提供了足额担保,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正常还本付息,未对银行信贷安全造成实质损害,因此不宜认定其构成骗取贷款罪。
银行等金融机构不仅通过发放贷款参与企业流动资金周转,支持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和进行技术改造,促进生产发展,同时也通过贷款促进商品流通,支持科技、文化、卫生事业的发展,随着我国贷款金融业务的快速发展,诈骗贷款等违法犯罪活动也日益猖獗。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骗取贷款和贷款诈骗罪是两种不同的金融犯罪行为,第一百七十五条明确了骗贷罪的定义,即通过欺骗手段获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等金融产品,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情节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于单位犯罪,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将对直接责任人按照个人罪行进行处罚。
骗贷行为若涉及到一定程度,即构成贷款诈骗罪,这种行为主要是指通过伪造虚假材料、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等手段,欺骗贷款方,使其基于错误的认知发放贷款,从而给贷款方造成经济损失。
若骗取贷款的目的是用于生产经营,且大部分资金确实用于生产经营,即使如此,该行为仍可构成骗取贷款罪。
借贷型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使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如果诈骗数额达到三千元以上,即构成诈骗罪。
借贷型诈骗的认定标准包括:犯罪对象为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行为表现为使用诈骗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犯罪主体需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犯罪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具体而言,立案条件包括: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数额一百万元以上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以及其他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
骗贷行为是指以非法获取贷款资金为目的,违反贷款规定,通过虚构贷款用途、伪造贷款资料或夸大财务状况等手段,向贷款机构骗取贷款资金,且金额较大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利益,也破坏了信贷秩序,对整个金融体系构成了威胁。
具体而言,以下情况属于骗贷行为: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数额一百万元以上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以及其他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
骗贷行为主要侵害了信贷秩序,并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触犯了刑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