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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过程中常见的合同纠纷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6/01 作者:国樽律师

1.在哪些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会失效?

通常审查的角度有三个:行为能力、意思表示和具体条款(内容)等。

主要存在以下七种情况:

(1)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署的合同是无效的。

(2)如果签订合同的行为人和相对人采用虚假意思达成协议,则该合同是无效的。

(3)如果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签订的合同将会无效,但是如果该强制性规定不会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成为无效的情况除外。

(4)不遵守公共秩序和道德规范的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5)如果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勾结、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

(6)如果合同中包含有使对方人身受伤或者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免责条款,则该条款无效。

(7)若格式条款中存在以下情况,则该条款无效:一方提供了不合理的条款来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限制对方的主要权利。

2.当房屋交易签订了两份不同的合同并产生争议时,法院会如何认定其效力?

在房屋买卖纠纷中,有一种名为“阴阳合同”的现象。这表示当事人在签署两份合同时,一份“阴合同”对内,真实反映了当事人的意志;一份“阳合同”对外,则往往是为了贷款、避税等其他目的。

在面对这类争议时,通常会认为双方签署的“阳合同”存在着虚假陈述,所以内容是无效的。如果双方各执一词,我们可以通过实际履行情况,以及与其相关的其他合同加以综合分析,来确认真正有效的合同内容。

需要特别留意的是,“阴阳合同”行为严重违反我国税务管理规定。如果税务部门查证属实,对于一般的偷税行为,有权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而对于涉及数额较大或多次发生的行为,则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3.如果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无权处分所涉及的标的物,那么该合同是否有效?

答:根据民法典的法律原则,已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分开处理,债权行为的效力并不以物权行为的效力为前提。因此,未经权利人授权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成为无效合同。至于对于合同相对方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原则,在实践中,人民法院通常会审查买卖双方的真实意图,并综合判断合同相对方是否属于善意取得的一方。如果真实权利人主张买受人不具备善意取得的条件,那么他们需要承担证明责任。

4.如果由于特殊原因而无法过户所购买的房屋,应该如何确保自己的权益?

回答:您可以通过预先登记、登记他项权利、增加违约条款、实际占有并使用房屋、保管房屋产权证书等房屋证件以及购房发票等方式来降低自身的风险。在过户条件达成后,请务必及时要求进行过户。

5.如果产权所有人要将房屋中的某个房间出售,应如何处理?

回答:首先需要考虑买方是否与卖方串通签订合同,如果是,则该买方将获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如果没有串通情况,已经在数个买方中完成了房产转让登记手续的买方将优先获得所有权,其他买方可以根据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原因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买方未办理相关登记手续,那么已完成备案登记的买方将优先获得该房产的所有权。

其次,若购房者既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也未进行合同备案,那么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可以优先获得所有权。

在其他情况下,如果购买者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那么在确定房屋价格后,按比例向购买者清偿债务。

6.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如果出卖方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应该如何获得补救?

回答:如果购买后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出售方应在保修期内承担修复责任。如果出售方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延迟修复,购买方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修复,而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将由出售方承担。

如果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不符合要求,无法进行交付或已经交付但核查后发现质量不合格,购买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如果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住房的正常使用,购买者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获得损失赔偿。

7.如果在执行房屋买卖合同时发现过户期限约定不清晰,应该如何处理?

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公平协商。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延迟过户的补充协议,则应该按照协议执行。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当符合过户条件时,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要求对方配合过户,但必须给予一定的准备时间。

8.房屋买卖合同能否解除,取决于具体的解除条件。一般来说,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条件包括:双方协商一致、买方未按时付款、卖方不能履行合同、房屋质量存在问题等。

当出现解除条件时,解除权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行使相应的权利。例如,如果买房人在约定支付期限内未能全额付款,则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如果卖方无法履行合同,买方则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总之,解除权人应当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合理、合法地行使自己的解除权利。

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除合同:(1)双方协商一致;(2)达到约定的解除条件;(3)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4)在履行期限到期前,有一方明确表示或者行为表明不准备履行主要义务;(5)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在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6)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从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如果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接收通知的一方收到通知时合同就会被解除。如果没有通知对方,那么可以通过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如果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了这一主张,合同就会在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被解除。

9.在哪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运用情势变更条款来解除合同?

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1)合同成立时的基础环境出现异常变化,但不包括正常的商业风险,例如市场价格的波动或消费者的价值观改变。

(2)在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到履行完毕之前。

(3)一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会受到重大损失,这违反了公平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

(4)曾经提出过合同变更,但未达成一致。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情况变更原则只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才能使用。

10.在哪些情况下,违约方才能够行使合同解除的权利?

回答:债务可能因以下情况而无法履行:(1)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无法实现;(2)债务的目标不适合强制履行或履行成本过高;(3)如果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要求履行;(4)上述情况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11.当一方违反合同后,合同的另一方可能会遭受损失并寻求赔偿。但是并非所有的损失都能够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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