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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经常出现的法律纠纷问题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6/01 作者:国樽律师

1、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应如何确定管辖权?

回答:(1)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出现纠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则,由房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2)针对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一般的地域管辖规则。如果当事人有明确约定,那么按照约定来处理;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清楚,那么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来进行管辖。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或约定不明确,当争议的标的物为货币支付时,接收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将被认定为合同履行地点;当争议的标的物为交付不动产时,该不动产所在地将被认定为合同履行地点。

2、已登记的不动产和未登记的不动产,在确定其所在地方面存在何种差异?

回答:如果不动产已经进行了登记,那么就以不动产登记簿上所记录的地址为该不动产的所在地;而如果不动产没有进行过登记,那么就以不动产实际所在的地址为该不动产的所在地。

3、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那么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是否也失效了呢?

回答:管辖条款具有独立性,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选择受诉法院条款的效力,该条款本身的效力取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法律行为生效要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4、关于共有房屋的买卖,当事人应如何列明,需要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回答:(1)如果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全体共有人或部分共有人代表其他共有人签字作为出卖人,所有共有人都应该成为合同当事人,并作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2)有些共有人可能会以自己的名义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如果买方提出要求解除合同,通常这种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他共有人无关,因此,其他共有人不必列为第三方参与诉讼。如果买方提出继续履行合同,则这种案件的处理结果将牵涉到其他共有人,因此,其他共有人应该被列为第三方参与诉讼。

5、如果买受人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且尚未完成产权登记,然后转卖该房屋给第三方,那么第三方是否可以直接要求开发商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呢?

回答:为考虑合同相对性原则和国家征税行政权的需要,既要维护当事人交易的便利,又要兼顾诉讼的便捷性,建议起诉要求买方确认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并将开发商作为第三方列为当事人。然后,请求开发商配合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买方名下,同时也要求买方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的名下。

6、购房者是否可以以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由,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签署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

回答:可以。

7、当事人是否可以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依据,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

答:不予支持。

8、如果商品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导致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无法实现其目的,是否可以提出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时效?

答:可以。

9、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如要求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回答:房屋已经交付,如果只是要求办理变更登记,不适用诉讼时效。

10、如果诉讼请求是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那么诉讼费应如何收取?

回答:如果只是要求解除合同,则按每个案件收取诉讼费;如果既要求解除合同,又有返还购房款等财产性诉讼要求,则按照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标准收取诉讼费,不再额外收取按件费用。

11、如果诉讼请求仅仅是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那么收取什么样的诉讼费用呢?

回答:根据涉及的房产价值,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收取相应的财产案件诉讼费用。在确认合同有效后,当事人要求交付或变更登记涉及的房产时,将按单件收取诉讼费用。

12、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若当事人请求进行不动产的变更登记,那么诉讼费应该如何收取?

回答:(1)如果涉及的合同或房屋产权已经通过判决确认生效,只是尚未进行不动产登记的变更,当事人要提出变更登记的申请,需要按照案件收取诉讼费。

(2)若涉及未经生效裁判确认的合同或房屋产权,当事人直接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根据涉及的房产价值确定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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