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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企业法律顾问谈网络版权盗版侵权问题
发布时间:2023/05/19 作者:国樽律所

当今娱乐世界,数字经济蓬勃兴起,IP时代全面开放,文娱产业迎来黄金发展期,最为明显的一个变化趋势是管理模式的法制化和正规化。

文娱律师作为娱乐法制化的重要践行者,也正与娱乐产业结合形成特有的经纪模式。

近年来,我国网络版权保护事业取得了巨大进步,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愈加重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强调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国家版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通信管理局、公网信办等有关部门也针对盗版侵权问题开展了一系列整治行动。然而,由于大部分网络侵权主体匿名、侵权行为隐蔽、网络传播便捷、网络侵权信息量庞杂等原因,网络盗版侵权问题仍然十分严峻。

如今,音乐、摄影、文字、影视作品被随意上传到短视频平台、网站、公众号及应用程序等平台上,在不同程度上遭遇了网络盗版侵权问题。网络盗版侵权不但涉及直接侵权人,还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那么,网络盗版侵权行为发生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该承担何种责任呢?

法律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侵权不同于一般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承担责任,要基于通知-侵权原则进行判断。由于网络信息庞杂,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能力对侵权内容进行事先审查和过滤,可推定其对侵权事实不知情。在“通知-删除”规则中,权利人将涉嫌侵权的相关信息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后,网络服务提供者才能知晓存在涉嫌侵权的内容。权利通知书件应符合有效通知的形式要件。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依据《民法典》第1194-1197条规定,被侵权人以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包含下列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一)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

(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

(三)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被侵权人发送的通知未满足上述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被侵权人发送的通知未满足上述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主张免责;如被侵权人发送的通知满足上述条件,则可推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行为“明知”或“应知”。一般情况下,侵权作品由个人用户自行上传,网络服务提供者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并非直接侵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通知后,如其采取了必要措施并将涉嫌侵权内容删除,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不构成侵权行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如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通知后拒不删除涉嫌侵权内容或未采取必要措施,应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如采取了必要措施可以免责,但法律并未对“必要措施”及其范围予以界定,在实践中,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采取了必要措施,需要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管理能力等具体情况由法官进行综合判断。

精进专业,精准服务。国樽律师不仅连续两年荣登“LEGALBAND"年度顶级律师排行榜,上榜CBLJ《商法》Rising Stars 2023,而且深受国家广电总局、中国奥委会、腾讯、阿里影业等百余个政府机构、大型企业和各行业头部企业的信赖,肩负其法律顾问的名誉与任务。

未来,国樽将继续突破墨守成规的标准化服务模式,站在更高的维度为客户权衡利弊,制定综合性、多元化的解决方案,不仅帮助客户实际解决法律问题,更增加其商业筹码,实现法律服务与商业视野的精准对接,助力客户与国樽共同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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