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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法律师谈综艺节目抄袭问题
发布时间:2023/05/19 作者:国樽律师

当今娱乐世界,数字经济蓬勃兴起,IP时代全面开放,文娱产业迎来黄金发展期,最为明显的一个变化趋势是管理模式的法制化和正规化。

文娱律师作为娱乐法制化的重要践行者,也正与娱乐产业结合形成特有的经纪模式。

国内的综艺节目的制作现已达到一定的丰富度,各类真人秀,访谈节目,脱口秀节目,竞技节目等层出不穷,给大家提供了多种多样的选择。在这些节目中,有《声临其境》《声入人心》这种优秀的原创节目,也有《创造营2019》《我是歌手》这类的国外引进节目。

对于引进节目,经常存在的问题即节目模式引进的争议问题,被起诉的理由是“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一般不会提出“侵犯版权”。这一点是对中国的相关法律和司法判例进行研究后做出的务实之举,因为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无一起判例对“侵犯节目模式著作权”的主张予以支持。

综艺节目模式能够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吗?电视节目模式,英文为“television program format”,根据1990年英国广播电视法修订草案,节目模式是“同时拥有固定和不固定的元素可开发成系列节目的节目框架”;国内专家一般认为:模式是一系列具有内在联系的独特元素所组成的,能够形成和其他节目相区别的系列节目的框架和结构。

从定义来看,节目模式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具有各种元素,有固定元素,也有不固定元素;二是通过上述元素的安排,使观众可以对节目进行识别;三是模式只是一种节目框架,而非节目本身。可见,一般意义上的节目模式,存在着不确定性和非充实性,更接近于一个想法,而非表达。根据著作权法“思想表达二分法”的核心理念,保护不延及思想,只有具有“独创性”和“可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在我国的判例中,较为经典的判例是“世熙传媒诉搜狐侵犯《面罩》节目模式案”,法院认为“世熙公司关于《面罩》节目构思、创意本身并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保护范围。由于《面罩》节目模式并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所以对世熙公司要求认定搜狐公司制作的《面罩》节目侵犯其著作权的主张,法院不能支持”,最后驳回了原告方世熙传媒的诉请。

思想表达二分法也有一个从思想到表达递进的过程,对于节目模式的元素中已经形成外在表达、可以以有形形式复制的作品,依然可以获得法律保护。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中,明确提出:“综艺节目模式是综艺节目创意、流程、规则、技术规定、主持风格等多种元素的综合体。综艺节目模式属于思想的,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综艺节目中的节目文字脚本、舞美设计、音乐等构成作品的,可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由此可见,节目模式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也很难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即便如此,其也属于智力劳动成果,有个别单位在合作一段时间后掌握了相关技巧,就不再与模式方续约,或在谈判未成的情况下,通过反向研究、“山寨”他人的节目,此种行为即使因法律的灰色地带不会受到追究,也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有损于单位声誉。

精进专业,精准服务。国樽律师不仅连续两年荣登“LEGALBAND"年度顶级律师排行榜,上榜CBLJ《商法》Rising Stars 2023,而且深受国家广电总局、中国奥委会、腾讯、阿里影业等百余个政府机构、大型企业和各行业头部企业的信赖,肩负其法律顾问的名誉与任务。

未来,国樽将继续突破墨守成规的标准化服务模式,站在更高的维度为客户权衡利弊,制定综合性、多元化的解决方案,不仅帮助客户实际解决法律问题,更增加其商业筹码,实现法律服务与商业视野的精准对接,助力客户与国樽共同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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