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娱乐世界,数字经济蓬勃兴起,IP时代全面开放,文娱产业迎来黄金发展期,最为明显的一个变化趋势是管理模式的法制化和正规化。
文娱律师作为娱乐法制化的重要践行者,也正与娱乐产业结合形成特有的经纪模式。
近年来,原著小说被改编为电影、电视剧、网剧、游戏及有声书的现象日益普遍,本期文章将为大家讲解何为改编权以及其与改编者权、修改权和复制权的区别。
改编权与改编者权
改编权和改编者权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人享有的17项人身权和财产权,对改编权的定义为:“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从该款条文可得出,改编权所控制的行为是对既有作品的改变,从而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了改编者权等权利:“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从该条款可得出,对于改编已有作品产生的新作品,其著作权归于改编者,但改编者在行使其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著作权。
在改编作品上存在双重权利,即原作品的改编权和新作品的改编作品的著作权,如果要使用改编作品,不但要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也要取得改编者的同意,即“双重许可”。改编者对原作品享有改编权,不等同于其享有对原作品的其他著作权,当然也不可随意使用。如一本小说被改编为剧本,该剧本为小说的改编作品,编剧仅对该剧本享有著作权,但未经原小说作者许可,该编剧不能将其出版发行,也无权授权制作公司拍摄称电影、电视剧或网剧,否则就侵犯了原小说作者的著作权。改编者行使著作权时不能侵犯原作者的改编权及其他权利,原作者也无法主张成为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人。
改编权与修改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基于修改版权法律对作品进行的改变包括对文字、细节和个别表达方式的改变,不能损害原作者的创作意愿和原作品的组织架构。不同于基于改编权产生的作品,被修改后的作品不具有独创性,不是新作品。
改编权与复制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款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改编权要以复制权为基础,因为在改变行为中,不可避免会设计到复制行为。如果改编后产生的新作品与原作品间没有明显差异,不满足《著作权法》规定的独创性条件,则可能属于复制权范畴。
判定作品是否被侵犯改编权,涉及侵权事实的证明,还涉及改编权与复制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区分,判定过程较为复杂,遇到侵权时,可与专业律所合作,主动维权,追究侵权主体的相关责任。
精进专业,精准服务。国樽律师不仅连续两年荣登“LEGALBAND"年度顶级律师排行榜,上榜CBLJ《商法》Rising Stars 2023,而且深受国家广电总局、中国奥委会、腾讯、阿里影业等百余个政府机构、大型企业和各行业头部企业的信赖,肩负其法律顾问的名誉与任务。
未来,国樽将继续突破墨守成规的标准化服务模式,站在更高的维度为客户权衡利弊,制定综合性、多元化的解决方案,不仅帮助客户实际解决法律问题,更增加其商业筹码,实现法律服务与商业视野的精准对接,助力客户与国樽共同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