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自媒体平台的蓬勃发展,很多自媒体博主可以不用借助传统媒体渠道也能公开发表自己的文章。微信公众号无疑是众多自媒体中使用率较高,覆盖率较广的一个平台。公众号文章既可以是个人情感表达的天地,可以是明星个人的宣传推广平台,可以是新剧新电影的安利渠道,也可以是为企业产品做广告的方式。如果一篇文章内容仅在描述产品的功能,性状等基本信息,可能浏览者寥寥,但如果在标题中加上艺人的名字,并搭配戏精的话题,就会吸引读者点进去阅读。特别是近几年大火的软文广告,将对于艺人的事件及状态叙述与产品的描述结合起来,不知不觉中达到了让艺人为其作广告宣传的目的。实际上,艺人并未与该公司签署任何代言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第179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因此,未经授权擅自使用艺人肖像确属侵权,可以主张侵权赔偿。
艺人作为公众人物,其对产品或服务的推荐可以大幅提升产品或服务的知名度及市场认知度。企业未经允许以及未支付对价就进行商用将带来以下两种后果,首先,商家免费使用艺人影响力为其做宣传,促成不劳而获的现象,破坏行业生态,其次,将影响该艺人在同类行业的商业合作工作。因此,对于未经允许商用的行为一定要加以制止,艺人方对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一定要积极维权,委托专业人士代理,如此不仅可以获得侵权赔偿,还能打击此种未经授权便私自使用的不正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