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行业领域/文化娱乐与体育/新闻详情
明星私人律师谈杨幂捐赠风波,如何判定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
发布时间:2023/04/06 作者:国樽律师

2018年,杨幂因慈善捐赠没有及时到位引起争议,中间人李萌起诉杨幂,要求杨幂道歉和赔偿。2019年3月20日,北京西城区法院发布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不能认定构成对原告(李萌)名誉权的侵犯。法院在判决书中宣布驳回原告李萌的全部诉讼请求,杨幂胜诉。

一、案情简介

原告李萌曾邀约被告霍尔果斯嘉行艺人杨幂参与公益活动,原被告之间存在合作关系。原告在杨幂拍摄电影过程中给予了相应帮助,被告亦应原告邀请决定以杨幂的名义在该电影发布过程中以购买盲杖的形式参与公益活动。2015年10月,杨幂在电影《我是证人》成都发布会现场表示为成都市特殊教育学校捐赠盲杖及盲人打字机。后被告已将购置款汇入原告指定账户,但捐赠物品长期未能到位。2018年3月,因承诺捐赠的物品长期未到位,经媒体报道后,引发舆论的广泛关注。2018年3月23日,被告通过微博发布声明,在声明中表示此次事件因合作者后续工作推进不当及被告未能加强监督管理所导致。被告对此表示歉意并表示未来将谨慎选择合作伙伴,以避免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该声明发布后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在微博上发布的声明是否已经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

三、律师观点

国樽明星私人律师认为,判断该声明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参考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名誉侵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第七个解答,即“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过错来认定”,明确了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名誉权案件中,应当以四要件说作为认定名誉权是否构成侵权的标准。其中,行为人违法要满足以下三个构成要件:实行行为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侮辱、诽谤等行为指向特定对象;行为人的行为被第三人所知悉。

在本案中,法院查明原告在向被告邀约发起本次公益活动并指定收款账户后,长期未能实际完成捐赠工作,亦未就此作出合理解释,对此原告存在明显过错。因此,被告在微博上发布声明的内容不属于对原告的侮辱、诽谤等。被告在捐款后未能及时将捐赠物品落实到位,亦存在不当之处,但被告已公开就自身过失向公众道歉并实际监督落实了捐赠工作。综上所述,被告发布的声明内容基本属实,且无侮辱性言辞,故不能认定该声明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这一观点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同时,该案件引人思考之处在于,我们应当如何把握言论自由与网络名誉权的界限。首先,我们应该认识到两者之间的法的价值冲突。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然而这种自由是法律范围内的自由,所以公民的言论自由不得超出法律的限制范围。名誉权的保护也同样规定在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中。法律设定言论自由权的目的主要是对国家、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和满足大众知情权的实现,而名誉权的价值取向是保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和社会的认知,侧重于对公民个人利益的保护。在宪法层面上虽然两者的地位都一样重要,但自由言论在民法上未被权利化,仍属于利益范畴,而网络名誉权属于民事权利,二者在民法上是利益与权利的体现。一般而言,利益与权利不处同一地位,权利应高于利益,因此对网络名誉权保护应该高于言论自由。由此可见,任何人不得突破言论自由的界限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作为社会公众人物,例如微博大V等,应注意言语影响,不能随意在网络上践踏他人的名誉权。

在名誉侵权的立法方面,国樽律师认为目前我国针对网络名誉侵权尚未制定专门的法律规范,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只能参考有关传统名誉权的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分布在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规等不同部门法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中,构成了我国对网络名誉侵权行为规范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不仅立法层次低,而且存在着一些空白与法律漏洞,明显滞后于互联网日新月异的发展,甚至难以有效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网络名誉侵权问题。对此,封跃平律师建议,在网络名誉侵权立法方面提高网络名誉侵权法律位阶,规范部门规章的可操作性,尽快出台有关的专门立法,并随时根据网络行业与社会发展现状的变化及时修改与完善相关法律规章制度,为网络行业的持续发展健康和维护受害人权利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