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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文娱律师谈电子竞技法律研究
发布时间:2023/03/23 作者:国樽律师

近年来,随着社会对电子竞技的认识越来越充分,以电竞游戏为主题的电子竞技游戏赛事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作为新兴行业的电子竞技,已经逐步的追上传统的体育竞技以及电影行业的发展,成为产业发展中的重要力量。在亚奥理事会第39次全体代表大会上,电子竞技正式成为杭州亚运会竞赛项目,电竞再次迈出了重要的一步。2021年11月7日凌晨,来自中国LPL赛区的EDG战队战胜韩国LCK赛区的DK战队,夺得队史首个冠军,引发人们对电子竞技这一行业的广泛讨论。与此同时,根据相关数据显示,中国电竞市场规模已经突破1000亿元,中国已经超过北美成为全球最大的电竞市场。

伴随着电竞产业的迅猛发展,也展现暴露出诸多的行业弊端,凸显出我国在电子竞技相关法律上的空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我国对于电子竞技法律纠纷解决的机制不够完善,二是电子竞技产业的基本立法依据不够充分以及对于电子竞技所衍生的相关行业监督体系的缺失等。

电子竞技是以电竞游戏为基础,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软硬件设备为器械、在信息技术营造的虚拟环境中,有着统一的比赛规则,在统一比赛规则保障下公平进行具有对抗性质的电竞游戏比赛,它已经成为了一种全新的体育运动。

提到电子竞技,很多人会在潜意识里将它和网络游戏进行混淆,但实际上二者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二者在传播媒介以及基本性质上截然不同,电子竞技具有体育竞技中的竞技性质以及强烈的对抗性质,相比之下网络游戏的娱乐性质更强。

国家体育总局信息中心制定颁布了《电子竞技赛事管理暂行规定》。同时,中华全国体育总会还颁布了一系列试行法规,比如《全国电子竞技运动员积分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全国电子竞技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全国电子竞技竞赛规则》等,上述规范性法律文件初步构建了我国电子竞技赛事的法律法规体系。

为了规范电子竞技的竞赛秩序,对电竞人才进行合理配置以及加强裁判队伍的建设,而提出了诸多的规定及规章,但是以上规章办法等仍然属于低阶的法规,并且相关法规中基本上属于原则性的约束而缺乏较为具体详细的细则部分,同时需要知识产权领域的法规去做相应的辅助,因此我国的电子竞技在立法层面仍然需要进一步去完善细化。

我国目前的电子竞技在法律法规层面仍面临着诸多的问题,电子竞技作为一项非传统的体育运动,虽然可以借鉴运用《体育法》中的相关规定,但由于其与传统体育运动差异性较大,同时监管机制尚不完善,因此目前已经出现了假赛等现象,立法的空白会使部分人钻法律的空子,更有甚者会有犯罪的趋势。具体表现为电竞赌博、电竞涉黄、假打比赛等等,以上违法的现象已经严重影响到电子竞技行业的健康发展。

由于在电竞比赛中,相关的比赛操作没有固定的打法,比赛方式相较于传统的体育比赛很难从中去判定该电竞选手是否故意输掉比赛以谋取不法利益,通常只能通过选手所在的俱乐部进行内部调查或更换比赛选手等方式。在假打比赛方面,俱乐部通常无法维权,这种现象的存在也给电子竞技行业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如何有效的遏制此类现象的发生也是我们需要去努力的方向。

在电子竞技立法方面,韩国作为世界电竞强国之一,不仅在电竞行业发展的层面上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并且也已经建立了较为完整的电竞立法系统。主要从电竞娱乐、电竞相关节目的播出以及电竞比赛中涉及的盗版、外挂等诸多会危害到电竞行业健康发展的问题制定相关的法律予以规范。

韩国是在全球范围内率先出台关于游戏产业相关的法律的国家之一,2007年出台的《游戏产业振兴法》是世界上仅有的以法律层级进行专门规定的游戏法,2020年2月正式更名为《游戏商业法》,相较之下,美国、日本等国家并没有专门针对网络游戏的法律。

韩国《游戏商业法》的前身是《游戏产业振兴法》,与此时同时,韩国还颁布了《游戏产业振兴法实施令》,此项法令是由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颁发。韩国相关法令的颁布在很大程度上为游戏正名,以国家法律的形式以身作则。

《游戏商业法》中明确规定“游戏是一项文化活动”,严格限定反游戏沉溺的机制,避免污名化。草案中首先在游戏定义条款中,第一次增加了“游戏是一项文化活动”的表述,又公布了每年的十一月第三个星期六是“游戏日”。可以认为,韩国政府第一次在立法层面上为游戏产业正名。其次是调整了游戏监管的思路,避免因过度的监管而限制了游戏产业的发展。同时在最新的草案中,也规定了关于促进游戏研发、游戏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发展以及人才保护等多方面的措施。最后加强在知识产权领域对于网络游戏的保护力度,韩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在司法审判中对于游戏设计保护相应的侵权案件始终持审慎的态度,而在本次草案的公布中,不难看出,韩国对于游戏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进一步加强。

该修正案的颁布起源于2019年引爆电竞行业的“GRF事件”,2019年10月,英雄联盟职业战队Griffin被爆其高层用威胁的手法卖掉青训生Kanavi,赚取天价转会费,以及战队内部还存在替补和练习生吃剩菜、用破旧设备练习等丑闻。该事件引爆后,业内一片哗然,电竞选手与战队俱乐部之间的不公正合约浮出水面,该合约中包括很多不公平条款,例如队伍可以以选手状态不佳为由随意终止合同。为了防止第二个“GRF事件”的发生,此修正案的核心是“标准合同书”职业选手的合同模板由文化体育观光部与公平交易委员会共同制定,如果在电竞选手和俱乐部签署的合同中出现了没有经过联赛认可的内容,则该俱乐部队伍会因此受到相应的处罚,以此来维护电竞选手的合法权益。

与韩国电子竞技法律法规相比,我国的电子竞技法律法规目前还处于一个相对低级的阶段,我们应该从各个方面提高和改善,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加强保障电子竞技行业的发展、进一步加强对电竞运动员的保障力度、以及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等。同时由于电子竞技具有竞技体育的性质,在产生相关的纠纷及争议时,一般情况下会提交体育行业内部的仲裁机构去解决,但是由于仲裁具有一裁终局的属性,此种纠纷解决机制难以做到独立公平以及公正。由此,我们在未来也可以设立专门独立的体育仲裁机构及制定完善的体育仲裁制度,以适应电子竞技行业的发展。电子竞技行业,只有有法律的依托,才能稳定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如今,电子竞技比赛已经成为2018年和2022年的亚运会表演项目,也同时带动了电子竞技游戏直播行业的发展。电子竞技游戏直播属于新兴事物,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也不能完全得到保障,尤其是涉及到著作权的部分,根据现有的法律依据也很难去界定权利的属性。

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对于电子竞技游戏比赛的网络直播权的性质没有一个非常明确的规定。参考不同法院对于电子竞技游戏比赛中的网络直播节目,直播节目是否享有著作权或者游戏主播是否享有作为著作权人的权利等认定都有所不同。在实践中,各大网络直播平台通常会以著作权受到侵害、不正当竞争、合同违约等理由进行诉讼。

关于电子游戏网络直播节目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以及它享有何种权利,主要根据的是它的组成部分是否完全的符合我国著作权法中对于作品的规定要求,因此,此部分需要我们去拆分开来分析。关于游戏实时比赛画面,是不享有著作权的,一方面,游戏创造的是一个虚拟的世界,游戏玩家在其中扮演着各种游戏角色,同时需要遵循设定好的游戏规则。在实时比赛中的比赛画面是不尽相同的,具有随机性和不可复制性,,因此游戏实时比赛画面不符合我国著作权法中对于作品的定义及要求。另一方面,游戏实时比赛画面仅仅是对游戏画面的记录,往往通过计算机自带的录屏功能或者游戏中的录屏功能予以固定,这一方式是固化的,不符合独创性,因此,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关于游戏主播实时解说著作权的认定,下面主要分析与直播平台签署合作协议的游戏主播,游戏主播的受欢迎程度主要源于其特有的直播风格是否能够吸引用户观看及浏览其直播。在实践中,网络直播平台与游戏主播会签订合作协议,关于对于游戏解说的版权归属及直播时长等会做明确的约定,在合同中,将其列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电子竞技游戏比赛的直播中,游戏主播通常是站在一个第三视角对游戏进行实时的解读,其中包括对于比赛过程的分析、游戏的技巧分析以及对于该游戏本身特点的介绍等等,涵盖的内容是非常广泛的,其中不乏包括较为生活化的用语以及情绪的表达。因此,在认定游戏直播实时解说的著作权问题,应当对其进行区别,对于与游戏本身无关较为生活化的用语通常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与游戏比赛相关并且符合《著作权法》中对于口述作品构成要件的部分享有著作权。

电子竞技比赛与网络直播相结合的方式已经成为一种新型的传播方式,但由于我国立法目前仍然处于一个空白的阶段,无论是网络直播平台享有的著作权还是电子竞技比赛直播节目的著作权权利都无法得到实际的保护,前述网络直播节目能否成为作品,还要要结合具体的情况来分析,只有其满足作品的必要构成要件时,才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电子竞技产业的发展是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由于技术的进步而产生的新兴产业,由此引发我们对电竞选手权益、电子竞技比赛的纠纷解决机制以及电子竞技游戏直播产业等多方面的关注。目前,我国电子竞技相关的立法是相对滞后且不完善的,关于法律适用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较大的争议,在遇到分歧时,通常会适用兜底条款。因此,我们未来可以在立法层面以及司法解释的层面将我国电竞立法推向一个新的高度,对相关权益进行合理的保护,推进电子竞技行业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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