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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文娱律师谈对关键娱乐关系的合同和道德考量
发布时间:2023/03/23 作者:国樽律师

了解和构建与员工、个人经纪、经纪人、律师和经理的关系

(一)娱乐关系合同的一般条款

1、简介

在当前的中国法律体系中,存在着复杂多样的法律关系,然而“娱乐关系”这一概念,却鲜少有人提及。在了解这一概念前,我们需要对“娱乐行业”做一个简单的概括。通常来说,从内容体系上来看,娱乐行业可以广泛的概括为电影、广播电视、音乐、体育产业娱乐、现场演出、网娱视听与电子游戏六大娱乐产业领域以及新闻出版产业。在这些领域内,由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而成的法律关系,均可以表述为“娱乐关系”。由此可见,娱乐关系并非一个特定的概念,它或许是人身关系,也可能是财产关系;可能是物权关系,也可以是债权关系。对于不同的娱乐关系,我们要适用于不同的法律和体系去分析。

美国娱乐法专家谢丽.L. 说过,合同是电影行业的生命线。不仅在电影行业,对于整个娱乐行业来说,无论是在事前的规制,还是事后争议的解决上,对于调整娱乐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都在意思自治的范围内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对于合同的条款,也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对于权利实质内容部分的媒体限制、版权问题、商标问题以及艺人的形象权等问题,在上文中已专章阐述,接下来我们重点讨论娱乐关系合同的一些其他重要条款,包括署名、酬金、安全问题、不可抗力、保密条款等问题。

2、署名

署名权是著作权中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是指作者享有在自己所创作的作品上署名、标明自己身份的权利。对于创作者来说,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标明自己的姓名,既是原创者身份与著作权最初归属的表明,也能有效防止他人侵犯自己的权益。

署名的内容和通常由创作者自主决定,使用真名或者笔名、化名没有硬性规定;然而,署名的位置,在实践中常常引起争议。在这里,我们要引进一个“番位”的概念。番位是演员出现在宣传物料和电影等影视剧中的排位次序,“一番”也就是排在第一位的演员。所以在影视娱乐领域,“一番”的位置也成了演员和粉丝的争议焦点。

一般来讲,“番位”是由投资方、剧方、演员共同协商决定的,若是没有协商一致或者某一方违反了合同的约定,问题则会层出不穷,对于创作作品来说,也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例如,电视剧《青簪行》还未上映,关于男女主番位的争议已闹得沸沸扬扬,对此,中国电影文学学会副会长汪海林表示:“不排除有制片方为了骗演员入局,采取了一些阴阳剧本的欺诈,建议采取法律手段,而不是各自立场上互相攻击对方、抹黑对方。”因此,在艺人方与制片方签订合同时,提前约定好署名的位置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在当前的娱乐环境中,显得十分必要。

艺人参演影视剧一般作为乙方与制片方签约,相应的合同条款可约定为:

“乙方(艺人)参演本剧(或本片),甲方(制片方)应保证乙方为本剧第一男/女主角,乙方署名须以显著位置、公众易于识别的方式列明(在网络剧/电视剧/电影完成片片头,乙方在本剧署名必须单屏或单幕表现,位置必须位于所有演员的第一位(或不低于第二位),甲方不得以任何手段直接或间接剥夺乙方上述署名权。甲方或与甲方关联的任何第三方在宣传本剧时,需按前述署名标准介绍乙方。本剧以任何方式、在任何载体上出现时(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剧/电视剧集、预告片、片花、海报等正片及宣传物料),只要在标题周围标出任何主创成员(包括但不限于导演、制片人、主演)的名字,甲方应按上述署名标准对乙方进行署名。”

有了上述约定后,还需要辅之以相应的违约责任,如违约金赔偿或中止、暂停后续的宣传工作,以便于真正约束制片方。

3、酬金

酬金是支配从业人员从事娱乐行业的最大动力,也是在娱乐关系中主体价值的一种体现。作为合同中的这一必备条款,支付的数额、方式、期限均需要在合同履行前双方予以确定的内容。

酬金的数额自然由于市场规律因人而异,但在这里需要注意一点的是,广电总局于2020年2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广电发(2020)10号],该通知进一步强化了“限薪令”,即每部电视剧(含网络剧)的全部演员的片酬不得超过总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员的片酬不得超过全部片酬的70%,同时要求在电视剧网络剧完成片审查阶段,制作机构须将制作成本决算配置比例情况报告,演员片酬合同复印件提交至有关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备案,即在成片审查阶段,如果未将演员片酬情况提交或演员片酬占比超出前述规定,则该部电视剧很有可能难以通过审查。这一次是将演员片酬配置符合规定明确列为审查要点,进一步增强了“限薪令”的执行力度和监督力度,对观众和市场来说,意义十分重大,能够使创作者把重心和资源更多地放在作品质量而非演员片酬上,从而推动影视行业的健康发展,也从侧面遏制了高价片酬对未成年人造成拜金的思想。

对于艺人而言,限薪令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艺人的收入,但对于行业发展而言必然是利好。相较于政策调控导致的片酬降低,制片方不及时支付片酬或后续“压价”的行为显然更需要重视和预防,因此,艺人在签署合同时,尽可能地将制片方的付款义务约定为先履行义务。即在制片方未付足额费用之前,艺人可暂时中止工作,以免出现艺人付出劳务后不能得到足额片酬的情况。

4、安全问题

对艺人和工作人员的安全保护,随着近些年来大大小小的问题的曝出,也日益受到了人们的重视。这个内容关系到每个自然人最重要的生命健康,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随着娱乐行业的快速发展,行业的巨大潜力和市场,吸引了一大批制作者投身其中,大量的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层出不穷,对于节目的原创度和创新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也导致不少节目组为压缩时间成本与博人眼球,一度压缩节目拍摄时长,高强度地进行拍摄或者给节目嘉宾提出严苛的录制要求。此外,制作成本的提高,如高额的艺人出场费用、场地的租赁费、安全设施的安装费用、医疗设备的准备等费用,也无形中“催”着制作团队加速录制与缩减其他方面的成本。

2019年11月27日,演员高以翔录制《追我吧》节目晕倒并紧急送医,最后救治无效死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哀悼和争议。娱乐产业的安全问题,再一次的进入到社会大众的视野中,如何保护艺人和工作人员的安全问题,让艺人这个行业避免成为“高危职业”,变得刻不容缓。

对于艺人而言,首先需要全方面地了解节目本身可能存在的风险,再决定是否参与录制。其次,无论录制何种类型的节目,艺人均需给自己约定一个“无责拒绝演出”的条款,即如果节目组未经事先确认,要求艺人作出危险、暴露、不雅等表演时,艺人可以拒绝演出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没有这样的条款,则要小心类似于“艺人需遵守节目组提出的任何表演要求,即使明知该种表演涉及一定的危险性”等约定。最后,无论是选择户外高强度真人秀的综艺节目还是棚内明星访谈类的节目,均需要约定安全条款,安全条款不仅要存在,更要细致、全面、可实施,尤其涉及高空项目、水下项目等危险度较高的活动,必须有相应的安保设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录制。另外,从业人员的自身健康状况也要考虑在内,严格控制工作时间,配备专业的医护人员,这些都是应成为行业内的基本要求。

必要时,可在合同中加入保险条款。由制作团队为参与录制的艺人办理保险。国民综艺《极限挑战》第六季就在行业内做了很好的表率,对于这样一个运动量大、危险性高的综艺节目,《极限挑战》节目组指定中国人民保险为每一个艺人根据自身不同情况量身定做了不同的保险方案,也减少了艺人录制节目的后顾之忧,从而全身心的参与节目,提高节目质量,也在行业内开创了“安全性能”新局面,告别真人秀综艺节目高危窘境。

5、不可抗力

2020年以前,不可抗力条款或许还是大部分合同中作为惯例的一个条款,只是合同模板中的一个板块。新型冠状肺炎的到来,面对这一突发的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不可抗力条款成为了许多人签订合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问题。

不可抗力是在发生不可预见的“重大情况”后,当事人用于免除和减轻自身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之责任的抗辩理由。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而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如何划分,风险由谁承担,都是属于事前约定的范围。

在新型冠状肺炎发生期间,最高法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第三条要求妥善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对于受疫情影响暂时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合同,应当综合考虑所在地区、受疫情影响的程度等因素,对于不能履行一方进行免责,并且需要承担及时通知的义务;对于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尽量以当事人协商一致优先,而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

6、保密条款

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合同,在合同中必须标明保密条款,以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若一方违反了保密约定,向第三方披露约定的信息,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艺人而言,保密条款更有现实意义,艺人参与节目录制或电影电视剧拍摄,需要提供个人身份信息,且艺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行程也势必为制片方的部分工作人员所知,如果这些信息泄露,将会对艺人造成不小的困扰。通过保密条款来约束制片方及其工作人员,防止个人信息、合作片酬和行程泄露,能够有效保护隐私。

合同双方主体也可以单独签订保密合同,具体规定保密的范围、具体内容、时间期限、保密对象以及违约责任等要素。

(二)娱乐关系主体

1、从业人员

娱乐行业的从业人员是行业的关键因素,没有他们的参与,整个行业便无从谈起。狭义的从业人员包括传统著作权法规定的可以视为权利人的人,比如影视行业的导演、编剧、演员、制片人、摄像、监制;音乐行业的作词人、作曲人、歌手等。

每一个作品的背后,都有无数从业人员的参与,从想法、执行、后期等,都离不了各个主体的积极参与,所以在处理娱乐关系的时候,必须明确其权利义务关系,做到纵向的每个过程、横向的每个主体之间的界限明确、权利义务清楚。

2、经纪人员

经纪公司在娱乐行业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其地位相当于中介或代理公司,是为客户,即明星团体,提供中介服务的盈利结构。相比美国的经纪人、经理制度的完善,中国在经纪代理这方面的制度法规,显得有些不足。

目前,明星、艺人主要依靠经纪公司来获取资源、负责宣传规划。对于经纪公司来说,人际沟通能力、行业内较广的人脉关系等能够帮助艺人获得较好的演艺资源,经纪公司需要从艺人的需求和利益出发,为艺人谋划更有利于其发展的道路和规划。

艺人团队与经纪团队之间的关系,也是因人而异。通常来说,对于刚出道、名气较小的艺人来说,经纪公司往往掌握更多的话语权,一般是由经纪公司来决定艺人的整体宣传规划;而对于名气较大的艺人来说,经纪公司在进行规划时,则更多的需要考虑艺人本人的意见。成熟的艺人对于选择经纪公司方面已经有了较为精准的判断,而对于未走红前的处于弱势地位的艺人来说,在选择经纪公司签订经纪合同前,则更需要谨慎的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从工作性质、工作量、人身安全、报酬等因素,都要尽量以双方达成一致为前提,以避免后续的纠纷。

3、律师经纪

“律师是我们工作流程中不可或缺的一份子。”这是美国知名演员道恩·强森在接受THR记者采访时说的一句话,在美国,律师在娱乐行业中的地位可见一斑。在好莱坞甚至评出了Top100的娱乐法律师,他们均毕业于各大知名法学院,有着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事务经验,在娱乐行业中的规避风险和处理纠纷方面,其专业性无可替代。

而在中国,律师在娱乐行业中显然还没有形成一个成熟的体系,似乎还没有一个专业的文娱律师队伍来解决娱乐行业中的法律问题。但这一制度,在当前的娱乐行业中,却十分有必要存在。比如说,在艺人选择经纪公司与其签订合同时,专业的文娱律师可以为艺人把控风险,从收入分成模式、经纪服务年限、解约条件等角度出发,为艺人签订一个既能充分确保艺人演艺过程中必要的经纪服务,又能为艺人过滤不专业的经纪公司的合约。在其他方面,例如著作权纠纷、解决纠纷、名誉权纠纷,这个过程均需要专业律师的参与。

中国实践中的问题、立法建议

(一)存在的特殊问题

1、未成年艺人

由于娱乐行业的特殊性,存在着大量的未成年人艺人,作为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童星”理应受到更多的关注和保护。

首先,对于未成年人节目的相关规定,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的《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2019)。其制定的目标是为了规范未成年人节目,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法规主要规定了未成年人参与节目的鼓励范围和限制范围,鼓励未成年人多参与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优秀文化的节目,严禁包括暴力、血腥、犯罪等内容的节目;此外,未成年人参与节目要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鉴于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参与节目要经过法定监护人的同意,节目制作过程中不得泄漏未成年人及其近亲属的隐私;对于节目前后的广告内容和时间也做了一定的限制。

2013年火遍全国的《爸爸去哪儿》,带动了行业内亲子户外真人秀节目的大火,明星及其子女走到了荧幕面前,然而这阵潮流带来的过度的曝光也引发了人们的争议。为此,广电总局从保护儿童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要求严格控制未成年人参与真人秀节目,不得借真人秀节目炒作包装明星。这一政策也是从制度上维护童星权益的一次尝试。综上所述,电视行业对于少儿节目的规定,总体上来说还是较为完备的。

然而,国家的立法在此领域则存在一个尴尬的空白。童星的各项权利也理应受到重视,包括但不限于健康权、隐私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各项权利。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台湾就有关于未成年人参与节目的规定,鉴于童星熬夜拍戏、录制节目的现象大量存在,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影响了艺人的正常上学上课,为此,台湾立法院修正劳动基准法,明确规定未成年艺人童星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可超过40小时,每工作7天一定要休假1天。英美法系中也存在着类似的规定,英美法系更为细致的根据童星的年龄对工作时间作了区分,并且充分考虑到了健康因素和教育因素。而中国大陆在限定未成年人的工作时间方面,显然保护力度不够。

未成年人受年龄限制,身心发展不够完善,而在这种情况下把自己的才艺、技能甚至于私生活暴露在聚光灯下,无疑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面对粉丝骚扰、网络暴力,未成年人能否化解,行业内部、社会环境、国家法律应当给予怎样的保护,也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此外,对于财产保护的领域,我国立法现状也是一块很明显的空白。《民法典》出台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有所下调,而未成年人参与社会经济事务却日渐频繁,法律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有利于被监护人利益、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原则来处理其财产,然而这种原则性的规定,显然在实践中操作困难,如何才是真正“维护被监护人利益”,法律也没有给我们一个明确的答案。

2、劣迹艺人

劣迹艺人是指道德败坏,存在人生污点,从事过违法犯罪或不道德活动的一类艺人。我国对待劣迹艺人的态度,向来是严肃且坚决的。广电总局2014年9月29日正式下发《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吸毒、嫖娼艺人被明确禁止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各媒体也被禁止播放相关的节目内容。

职业道德是从事每个行业都必须遵守的必要守则,娱乐行业也不例外,甚至作为一类特殊的群体,艺人社会影响力较大,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社会各界尤其是未成年人的思想和行为,对于职业道德要求应该更高,真正能做到“德艺双馨”。

对娱乐行业的职业道德来说,首先要做到的就是敬业。演员的演技、歌手的唱功、编剧的文笔等要求要过关,这是对行业最基本的尊重,也是维持行业秩序最基本的要求。只有这样,文娱产业才能继续向前推动,满足人们更加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其次,时代的发展对娱乐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了完成本职工作以外,我们更加倡导利用行业优势,即利用其影响力,对受众群体传递更多正面积极的思想,承担对应的社会责任。

现实中,大部分艺人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然而也的确存在着部分艺人对自身的定位模糊,加之市场经济的盲目性和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负面影响,很容易道德缺失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对于这种现象,除了艺人自身要加强培养正确的职业观,法律也要发挥基本的惩治作用。上述规定已经是一个好的开端,后续应有更多更详备的规制。

3、在中国的外国艺人及团队

当前世界,各个领域的交流合作不断加深,娱乐行业更是如此。文娱作品走出国门走向世界,具有国际影响力,也成为了很多从业人员的目标与方向。因此,国际间的合作也在不断的加深,这从广义的角度上来看,是值得提倡的行为。然而出于保护国内产业的考虑,还是需要进行一定的规制。

我国目前相关法律并没有对此做过多规定,最具有代表性的是《电影产业促进法》的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法人、其他组织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与境外组织合作摄制电影;但是,不得与从事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活动的境外组织合作,也不得聘用有上述行为的个人参加电影摄制。

合作摄制电影符合创作、出资、收益分配等方面比例要求的,该电影视同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摄制的电影。

境外组织不得在境内独立从事电影摄制活动;境外个人不得在境内从事电影摄制活动。

《电影产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外国艺人及团队在中国发展的首要前提就是尊重国家主权,不做分裂国家、危害社会的活动,这是一道原则性红线,任何人不能触犯。另外,境外组织也不被允许独立在我国境内完成电影摄制活动,这一要求明确了创作和摄制环节市场准入的地域和主体资格要求,为保护国内娱乐产业奠定了基础。

除了影视剧方面,综艺节目也慢慢出现了合作制作的现象。《奔跑吧兄弟》第一季引进了韩国团队制作班底,使得原生的韩国综艺在国内也没有出现“水土不服”的情况,取得了不错的收视和好评。制作团队声称,韩国团队有许多值得学习和借鉴的地方,在国内大型户外真人秀并不成熟的条件下,有他们的帮助显得如虎添翼。正是这样的合作,才使得这个节目既保存了原节目的精华部分,也使节目的本土化做的十分成功。显然,这种合作模式值得我们学习。

(二)立法建议

1、未成年人艺人保护

当前,我国立法对于保护未成年艺人的保护上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艺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都应当有更完善的法律去规范。

首先,在广义的劳动概念上,童工的存在本身是不合理的,但是由于娱乐行业的特殊性,使得童星存在有一定的必要性。因此,在劳动法的概念上,我们可以学习美国的“工作许可制”,即要求未成年人在参与娱乐行业活动之前,必须向各州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审核批准后才能从事相关活动。这需要三方的共同协作:雇主、监护人以及艺人自身。相关主管部门对于审批必须考虑艺人的身心健康,例如对于拍摄暴力、虐待的影视作品时,可以考虑提供心理咨询等方式,避免对未成年人造成心理上的伤害。

其次,在工作时间的限制方面,我国也十分有必要引进工作小时制,根据艺人的不同年龄及现状,充分考虑不同人群的不同需求,既保证最基本的健康,也能同时保证受教育、心理健康等因素。

尽管娱乐行业是一个把隐私暴露在公共区域内的行业,但最基本的隐私权仍然要得到保障。提高曝光率固然能在短期换取一定的经济利益,然而长远来看,若在这个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不可逆的伤害,则远远不是我们的初衷。因此,对于童星这类群体隐私的披露,首先要做到的就是不产生负面影响,其次要在经过本人及其监护人的同意的前提下进行披露,尽最大可能的做到经济利益和人格利益的协调。

最后要谈及的就是未成年人的财产管理制度,未成年艺人参与娱乐活动享有向雇主索要报酬的权利,这一权利务必要在参与活动前签订合同时予以确定。另外,为了防止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艺人财产的侵吞,我们可以效仿美国的“库根法”,未成年人为其收入及所积累财富的唯一财产所有人,打破了原有的监护人对于其财产的较大的控制权。

2、加强娱乐行业职业道德建设

上文中所提到,当前我国已经有针对吸毒、嫖娼艺人的对应措施,要加强执行力度,严格落实,发挥法律的威慑力,真正有效致力于在行业内形成良好的风气。

除了事后惩治的措施,对于整个行业内的职业道德建设也是非常有必要。要不断加强对艺人以及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在提高业务能力的基础上,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树立表率,发挥其影响力;同时在社会上形成舆论监督,对于劣迹艺人的坚决抵制,对于正能量艺人的大力支持,都是从侧面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途径。

3、外国团队在国内的规制

当前的娱乐产业环境下,我们要一方面多多鼓励不同国家间团队的合作,提高作品质量,加强文化交流,实现双赢的局面;另一方面,也要保护国内娱乐产业的发展,实现共赢。


参考文献:

《论艺人职业道德》李娟

《童星的民事法律保护研究》孙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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