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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发布时间:2024/03/28 作者:国樽律师

豪享来股份公司拟以发行股份购买“牛啥牛吃草”公司全部股权,此信息为内幕消息。内部知情人共计十个人,其中包括法务总监赵某,监事钱某等人。朱劲草系赵某的近亲属,余茉莉系钱某的近亲属。

得知此内幕消息后,(1)朱劲草利用他人和自己的股票账户操作“豪XX股”股票,在“豪XX股”股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共计净买入一百八十万股,合计金额三千万元;(2)余茉莉开始进行股票操作;之后又获悉“豪XX股”正在找项目准备并购重组,于是立即调集资金,利用近亲属“小甜甜”账户频繁买入“豪XX股”股票。之后又偶然得知豪享来股份公司即将停牌重组的内幕信息,随即又突击购买“豪XX股”,并将该内幕信息告知了其同学蔡某,导致蔡某突击买入“豪XX股”十四万股。经调查,余茉莉利用“小甜甜”股票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净买入十八万股,合计金额三百万元,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事发后,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算认定:朱劲草控制股票账户盈利共计一百二十万元,余茉莉控制股票账户亏损五万元。

国樽律师认为:首先要判断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第三十五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单位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四)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此案件中,朱劲草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近亲属,利用他人股票账户操作“豪XX股”股票,累计成交金额三千万元,其行为构成内幕交易罪;同样,余茉莉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近亲属,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入股票,共计金额三百万元,同时将该内幕信息告知了其同学蔡某;其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国樽律师建议:上市公司应当加强法律意识;尤其是上市公司的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间,切忌不得跟任何人交流内幕信息,否则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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