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垃圾”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某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某联系黄某,欲购买进口含铜固体废物。黄某为此联系某贸易有限公司以及薛某。薛某在某国组织了一批138.66吨的铜污泥,由某贸易有限公司以铜矿砂品名制作了虚假报关单证,并将进口情况以《钱总货物清单222》传真等方式告知某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确认后,由黄某在某港报关进口。后该批固体废物被海关查获滞留港区,无法退运。经鉴定,涉案铜污泥中含有大量重金属,需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本案民事公益诉讼。另,在本案诉讼前,该人民检察院就某贸易有限公司、黄某、薛某共同实施走私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提起刑事公诉,某贸易有限公司、黄某、薛某被追究刑事责任,某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四被告在明知铜污泥系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情况下,共同商议、分工合作,实施了非法进口、购买境外固体废物的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风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决四被告连带赔偿非法进口固体废物(铜污泥)的处置费。

(一)承担刑事责任后,民事责任能否免责?

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它们各自独立存在。当被告人被判定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时,这并不意味着他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就免除了民事责任。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仍需根据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来判定。如果经过判断,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民事责任的构成条件,那么其仍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被告人在受到刑事处罚后,不影响其因违法行为导致污染环境风险,而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二)涉案固废被海关查扣,各被告是否还应承担公益损害责任?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相关行为人应当首先承担退运固体废物的法律责任,并由其自行负担退运成本,以防止对我国生态环境安全造成影响。在固体废物无法退运的情形下,生态环境安全隐患和影响仍客观存在,行为人不应当因无法退运而免除排除污染风险的法律责任。如果处理不当,将会出现不合逻辑和不公平的一种悖论,即货物在无法退运而滞留境内的情况下,所承担的责任将会远小于能够顺利退运的情况下的责任。

国樽律师认为,法院判决中深刻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重要原则,这一判决不仅有力地打击了违法行为人,对其起到了强烈的震慑作用,还向潜在的环境违法者传递了明确的警示信号。同时,判决也清晰地指出,违法行为人在受到刑事制裁的同时,仍需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充分展示了环境司法在追究违法行为人责任时的全面性和坚决性。它将有助于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维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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