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亮XX公司是从事食品销售,甲是销售总监,为了更好的销售公司产品;在经营管理期间,授意公司员工乙等人非法获取XX地十余个村庄的居民信息共计一万五千条。于是,员工乙违反法律规定,为亮XX公司及甲服务,非法从他人处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同时也向他人提供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共计八万条,非法获利六千元。非法业务往来中,张三从乙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五千余条,李四向乙等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共计一千五百条,非法获利三千五百元。

案发后,上述人员抓捕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国樽律师认为:首先要判断企业从他人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其次,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法律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情节严重':是指......(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此案件中,亮XX公司违反法律规定,从他人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一万五千条,情节特别严重,(1)甲、乙作为亮XX公司直接责任人员,均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2)张三从乙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同样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3)李四违反规定,向乙等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数据,非法获利,同样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国樽律师建议: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一定要遵守法律规定,避免为了推销产品而购买、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者,会涉及刑事犯罪。

←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