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行贿案

龙大(XX食品公司法定代理人)为了能够顺利购销XXX储备库(国有)的三万吨大豆,承诺以出“库费的名义”给储备库经理(储备库法人代表,另案处理)20元/吨好处费,共计向储备库经理行贿人民币六十万元。之后,龙大为能够继续购销XXX储备库的粮食,通过银行转账,送给储备库经理三十万元。

事发后,龙大在司法机关调查过程中如实交待行贿事实。

国樽律师认为:首先要判断企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好处费的行为,是否构成单位行贿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突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 2号)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八)单位行贿案(第393条)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等;应予立案。

在本案中,首先,XX食品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购销XXX储备库大豆时送给储备库经理好处费,共计九十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其次,龙大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属于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其行为同样构成单位行贿罪。

国樽律师建议:公司经营过程中,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从而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好处”的行为,是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谨言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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