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道金故意杀人案涉外法律分析

1993年10月,犯罪嫌疑人A与犯罪嫌疑人B在外国结识后成为朋友。2004年1月,犯罪嫌疑人A与妻子持旅游签证赴日投靠犯罪嫌疑人B(非法滞留境外务工),并与犯罪嫌疑人B一同居住。2004年7月19日中午,因犯罪嫌疑人A未陪同被害人犯罪嫌疑人B外出购物,二人发生争执,犯罪嫌疑人B要求犯罪嫌疑人A立即搬出其住所,随后发生肢体冲突。犯罪嫌疑人A持刀追刺犯罪嫌疑人B至公寓门前的道路,追上后持刀连续刺入犯罪嫌疑人B的胸部及背部等处。经鉴定,犯罪嫌疑人B系因前胸部心脏刺创导致的瞬间大量失血过多而死亡,该前胸部心脏刺创系致命伤。

2004年12月17日,外国地方法院以被告人犯罪嫌疑人A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滞留罪,合并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害人犯罪嫌疑人B家属认为外国法院判罚过轻,坚持要求我国司法机关追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A的刑事责任。

2014年12月12日,我国某市公安局在国际机场将被外国遣返回国的犯罪嫌疑人A抓获,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犯罪嫌疑人A刑事拘留

2015年1月28日,我国某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通过公安部(条约规定的中方中央机关)向外国法务省(条约规定的日方中央机关)提出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后赴外国调查核实证据。

(1)涉外案件应正确理解并适用刑法第十条规定。

国樽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属人管辖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即使外国司法机关已判处犯罪嫌疑人A有期徒刑十一年,但根据刑法第十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在本案中,由于犯罪嫌疑人A依照中国刑法仍旧触犯故意杀人罪,因此在外国法院已判刑、且犯罪嫌疑人A本人拒不认罪的情况下,中国人民检察机关依法以故意杀人罪继续追究犯罪嫌疑人A的刑事责任确有必要。审判机关考虑到被告人已经在境外受过刑罚处罚,故减轻刑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符合法律规定。

(2)积极发挥检察机关在境外取证中的监督及引导取证作用。

国樽律师认为,当案件关键证据位于境外,侦查机关赴境外取证时,检察机关可以依法行使检察监督权介入侦查,必要时也可以随同并引导侦查机关赴境外取证。本案中,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组成联合工作组,在案件侦查阶段共同赴外取证。赴日取证前,检察机关针对案件事实提出调查核实建议并依照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借助外国警方询问外方执法人员、实地勘查等方式,对证据来源、证据材料真实性进行了核实,在对境外证据审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3)中外双方签订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应依条约开展协助工作。

国樽律师指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第一、第二、第四条等相关规定,中国侦查机关可通过条约指定的中方对外联系机关(公安部),以书面形式向外国方提出刑事司法协助的请求。在本案中,中国侦查机关以条约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获取了案件相关证据材料,并确认了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为案件成功办理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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