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尔瓦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18年8月1日14时左右,A的同国籍朋友B在西安市雁塔区某小区物业收费处,使用假枪抢走该小区物业部收取的物业费人民币六万余元。事后,B分两次将部分元现金交给A,并告知这是其抢劫小区物业部的物业费,让其帮助购买回国机票。A从该笔赃款中支出四千余元用于帮B购买回国机票。B后又将剩余元藏在A家中的鞋盒里。

2018年8月2日,B潜逃回外国,在A送B去机场的路上,B再次告知这笔钱是其抢劫小区物业部的钱。2018年8月4日、8月11日、8月13日,A通过其本国朋友C分三次将该笔赃款转账给已回外国的B;剩余赃款除在A的中国银行借记卡中查扣的金额外,被A用于日常花销、偿还自身债务及支付房屋租金。

2018年9月26日,A被我国区人民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然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案件关键证据缺失,无法确定上游犯罪的实施者,同时由于本案系共同犯罪,另一共犯B未到案的情况下无法核实二人共同抢劫的事实,综上需前往外国进一步调查取证并将关键证据B的DNA信息尽快移送。

2019年5月31日,区人民检察院将案件起诉至区人民法院,并判决A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附加驱逐出境。

(1)应正确处理我国《刑法》第六条和国际法一般原则之间的关系。

国樽律师认为,根据刑法第六条属地管辖原则,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我国具有刑事管辖权。然本案中,依据刑法属地管辖原则,我国对涉案人外国籍公民B在中国实施的抢劫行为有管辖权,但鉴于B已经回国,我国司法机关实际上已无法追求其刑事责任,此时必须依照国际法“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将当前国内收集的B犯罪证据移交外国当局,由格相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的处理体现了国内法与国际法的一般与特殊关系,也为国际刑事犯罪的责任追究问题作出优秀回答。

(2)保障外籍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获得翻译的权利。

国樽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4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查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本案中,虽犯罪嫌疑人并非我国公民,但出于对其诉讼权利的保障,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聘请了外国语翻译与犯罪嫌疑人交流,及时、准确地回应了犯罪嫌疑人对侦查阶段因语言问题而产生的质疑,并将起诉书翻译成外国语,极大提升了办案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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