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协定待遇条款与最惠国待遇条款

A公司作为亚洲某国的税收居民,全资拥有欧洲某国私人有限责任公司B。B公司在2013年进行了分红。根据欧洲某国的法律规定,向境外分配股息时,需扣缴20%的预提所得税。然而,根据亚洲某国与欧洲某国之间的税收协定,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对方居民公司且持有支付股息公司的资本不少于10%,则来源国对该股息征收的预提所得税不应超过5%。据此,B公司扣缴了5%的预提所得税。随后,A公司提出根据两国税收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享受免税,但遭到税务局的拒绝。A公司因此将此事提交至欧洲某国法院。高等法院支持了A公司的诉求,但税务局不服并上诉至最高法院,最终最高法院作出了支持A公司的裁决。

国樽律师认为,本案对于涉及涉外贸易的企业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首先,企业应关注税收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尽管近年来企业利用税收协定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逐渐增强,但在享受协定待遇时,企业往往更关注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规定了限制税率的条款,而对其他条款的重视程度不够。然而,税收协定是技术性很强的法律文件,对其解释和应用必须注意完整性,以免错过享受协定待遇的机会。

其次,在最惠国待遇方面,OECD和联合国两个税收协定范本中并没有将其作为“标配”条款。最惠国待遇通常是通过谈判达成的一致,用于保护本国居民利益。因此,它在协定中的位置并不固定,可能在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中有所表述,也可能作为专门的一条存在,或者在协定的议定书或换文中作出相关规定。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如果中国与东道国的协定中包含最惠国待遇条款,企业应关注东道国的协定谈签情况。这是因为中国与东道国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可能会“搭桥”到东道国与第三国税收协定的相关条款上。此外,如果中国与东道国签署的税收协定最惠国待遇条款参照了东道国签署的其他涉税协定,如国际空运或海运协定,企业也应相应跟踪这些协定的情况。

总之,企业在涉及涉外贸易时,应充分了解并合理利用税收协定中的条款,以维护自身利益。同时,对于税收协定的解释和应用,应保持严谨、稳重的态度,确保遵守相关法规并充分利用协定提供的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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