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关于采矿权行政许可延续问题

2006年1月16日,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正式向郴州市兴光矿业有限公司颁发了《采矿许可证》。该许可证指定的矿山名称为“郴州市兴光矿业有限公司红旗岭矿”,并明确规定了开采矿种为锡矿、钨、砷,且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是从2006年1月延续至2010年1月。之后,采矿权人变更为中信兴光矿业有限公司。在2010年11月和2011年10月,中信兴光公司按照程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办理了采矿许可的延续登记手续,使该采矿证的有效期延长至2011年10月7日至2012年10月7日,发证日期更新为2011年12月26日。同时,国土资源部在该许可证上特别注明:“请在本证有效期内解决重叠问题,重叠问题解决后,再申请办理延续登记。否则不再予以延续。”

另外,2006年3月24日,郴州市国土资源局为“苏仙区饭垄堆北段有色金属矿”颁发了2006年的《采矿许可证》,矿山名称为“苏仙区饭垄堆北段有色金属矿”,开采矿种包括铅矿、锌、银,且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2006年3月至2011年3月。在2011年该证到期后,湖南省国土厅办理了采矿权的延续登记手续,并对开采矿种进行了变更,新增了锡矿、铜,并综合回收钨、银。由于原矿山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重新成立了郴州饭垄堆矿业有限公司作为新的采矿权人,并完成了变更登记手续。经过这些延续和变更登记,该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更新为2011年9月1日至2014年9月1日。

据地质资料和矿山储量的核实结果,红旗岭矿与饭垄堆矿在矿区上存在垂直投影重叠的情况。由于这一重叠问题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未能得到解决,中信兴光公司于2012年11月向国土资源部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其理由包括湖南省国土厅授权郴州市国土局向饭垄堆公司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行为违法,以及湖南省国土厅在该公司矿业权坐标范围内与饭垄堆公司的采矿权存在重叠和交叉,构成了侵权。中信兴光公司请求国土资源部撤销湖南省国土厅(通过郴州市国土局)于2006年向饭垄堆公司颁发的,并在2011年由湖南省国土厅延续的《采矿许可证》。

国土资源部经过复议后作出决定:首先,湖南省国土厅授权郴州市国土局颁发本案涉及的采矿许可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特别是涉及的小规模铅、锌、银等矿种的审批发证应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且不得再行授权;其次,由于红旗岭矿与饭垄堆矿等存在矿权范围的垂直投影重叠,这实质上已经构成了矿产资源管理中的矿业权重叠。在中信兴光公司的采矿权已经合法存在的前提下,湖南省国土厅向饭垄堆公司颁发2011年的《采矿许可证》违反了有关矿业权重叠与交叉的禁止性规定,因此该行为应予撤销。饭垄堆公司对此行政复议决定表示不服,并提起了行政诉讼。本案经过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再审。

在矿产资源开发领域,采矿权的行政许可延续是一个重要而复杂的问题。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一、采矿权行政许可延续的时间要求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根据矿山建设规模而定,大型矿山最长为30年,中型为20年,小型为10年。采矿权人若需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采矿,应在期满前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延续登记申请。若采矿权人逾期未提出申请,采矿许可证将自行废止。这一规定明确了采矿权人在行政许可延续方面的时间要求,未按时申请将导致采矿权失效。

二、采矿权人未按时申请延续的应对措施

针对采矿权人未按时申请延续的情况,虽与探矿权类似,但采矿权的存续对矿权人的影响更为重大。因此,相关政策对采矿权的延续时间给予了更宽松的规定。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十三)条,因不可抗力等非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的逾期申请,申请人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2年的延续期限,并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原因和要求。这一规定为采矿权人提供了因非自身原因导致的逾期申请的救济途径,强调了保留相关证据的重要性。

三、采矿权逾期作废的法律后果

关于采矿许可证废止后采矿权人的权利状态,目前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判决。一种观点认为,采矿许可证废止仅意味着采矿权人无法继续采矿,但其他权利如矿产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等仍归采矿权人所有。这一观点的依据在于:首先,采矿权涵盖了多个方面的权利,采矿许可证仅对应其中的开采权;其次,采矿权人为取得和行使采矿权投入了大量资源,若因许可证废止而丧失全部权利,对其显失公平;最后,若采矿许可证废止即意味着采矿权人全部权利丧失,可能鼓励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利用该规则给采矿权人制造障碍。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行再6号《行政判决书》中也持此观点,认为采矿许可证废止并不意味着所有矿产资源产权权益一并丧失。

国樽律师认为,在国家整合矿产资源的背景下,涉及矿产资源的政策不断调整和完善。矿业权人应强化风险控制意识,严格遵守行政许可延续的时间要求和相关规定,避免因疏忽大意而导致矿业权受损甚至灭失。同时,矿业权人也应充分了解采矿权逾期作废的法律后果,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