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商业活动中,签合同的时候经常遇到对方公司盖了公章,但签字的人并非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法人代表的情况。许多当事人会担忧这种合同的效力问题。实际上,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订立的合同自成立时即生效,只要单位公章真实且内容合法,即使签约人和实际经营人不一致,通常也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这体现了法律对交易稳定性的保护。
笔者曾代理过一个虚构但典型的案例:一家制造企业向供应商采购原材料,对方盖章的是其销售总监(非法定代表人),后来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纠纷。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公章真实有效,合同条款未违反《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等强制性规定,因此判定合同有效。这个例子说明,司法实践更侧重于公章的真实性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而非单纯强调签字人的身份。
需注意的是,《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了合同一般应包含的条款,当事人签合同时务必审查这些核心要素是否清晰明确。例如标的物描述、付款条件、违约处理等细节;如果约定模糊,即便合同有效,也可能在履行阶段引发争议。笔者建议在起草合同时多花时间细化条款,以避免后续纠纷。
笔者认为,“盖章即有效”虽为一般原则,但实际操作中需谨慎。如果发现签约人和实际经营人不一致,应采取主动措施:首先验证公章和营业执照的真实性;其次要求对方提供书面授权文件;最后在合同中明确履约主体和责任分配。对于长期合作项目而言尤为重要——避免因主体混乱导致的法律风险。
实务建议:签约时优先核对公章与营业执照名称是否一致;保留对方提供的授权证明或相关沟通记录;对于大额合同可通过工商信息系统核查签约人员职务背景;若发现问题应及时协商调整签约主体或补充授权材料。
思考问题:如果在签合同时明知签字人非法定代表人却未提出异议事后能否以“主体不一致”为由主张合同无效?